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價格

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價格是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和經營企業向農業生產者銷售產品的價格。是一種批零不分的價格,有的也叫供應價格。主要分為兩大類:(1) 供銷合作社系統經營的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及中小農具等。一般實行低價薄利原則。有全國統一銷售價格、全省統一銷售價格、地區或縣內統一銷售價格等價格形式。是在統一出廠價格的基礎上加上加權平均運雜費、經營單位的其他合理費用和利潤制定的 (國家免徵零售稅)。這種全國一價、全省一價、地區或縣內一價的做法,實際上是取消了合理的地區差價,不利於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和流通,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應進行合理的改革。(2) 農機經營企業供應的大中型農業機械。由出廠價格、管理費、運雜費、利潤構成。管理費本著正常經營、合理儲備的原則,根據不同農機產品的情況和不同地區的情況,分別核定不同計費區的經營管理費最高限額。運雜費由各省、市、自治區農機部門根據地理條件、交通條件、按合理流向分片核定。

利潤根據農民購買力水平和供求狀況而定,凡農民買得起、暢銷的或供不應求的農機產品,應掌握合理的利潤; 農民買不起、滯銷積壓的,應實行保本經營,有時甚至虧本經營。因此農機產品的銷售價格一般實行國家指導價格,即由有關部門規定基價和浮動幅度,讓企業在幅度內根據供求狀況掌握具體的價格。農機產品銷售價格的計算以規定的出廠價為基準價,順加運雜費率、管理費率、利潤率形成,或把運雜費、管理費、利潤率合併為綜合差率計算,再根據出廠價的浮動幅度作相應浮動。但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出廠價格的上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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