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專利

農業專利是產生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專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專利
  • 產生於:種植業、林業
  • 包括: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專利
  • 主要客體:是現代農業中的農業科技與成果
定義,農業專利的保護範圍,專利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專利對育種方法的保護,對生物材料的保護,微生物菌種權的保護,農業專利研究機構,

定義

其主要客體是現代農業中的農業科技與成果,比如肥料和飼料新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加工技術、新的微生物菌種及產品、動植物育種的非生物學方法均可申請發明專利;再比如農機具和漁具的發明與改進,可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農產品的包裝符合專利法關於新穎性的要求,也可以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客體。農業專利等同於涉農專利。

農業專利的保護範圍

專利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

目前,在國際公約中,雖然TRIPS協定和UPOV公約中都規定了可以通過專利保護植物新品種,但是,作為TRIPS 協定的成員,不少還是在其國內法中不對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目前我國對動植物品種,包括基因工程育成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保護。有專門的植物新品種法進行對植物新品種保護。

專利對育種方法的保護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植物新品種不給予專利保護,但對育種方法給與專利保護。依據TRIPS協定的規定,對於育種方法的專利保護涉及“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和“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兩種類型,“生產動、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不能授予專利,而“生產動、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則可以授予專利,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也作了相同的規定,這樣,就需要區分兩種類型的育種方法。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一種方法是否屬於“主要是生物的方法”, 取決於在該方法中人的技術的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術介入對該方法所達到的目的或者效果奇了主要控制作用或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於“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對生物材料的保護

現在許多國家都對轉基因植物、用於培育轉基因動植物的生物材料以及方法提供專利法上的保護。在我國現行的《審查指南》中,是以“生物材料”的名義對基因和基因載體進行保護的,《審查指南》中對於“生物材料”的定義是指:“帶有任何遺傳信息並能夠自我複製或者能夠在生物系統中被複製的材料,包括基因、質粒(多用於基因載體)、微生物、動植物細胞系等”。

微生物菌種權的保護

微生物菌種方面的研究與開發也是農業科研的重要內容之一,該方面的發明創造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可以申請專利權。

農業專利研究機構

農業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China Center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griculture,CCIPA),於2007年6月經中國農業科學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心是一個由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和專業人員組成,主要從事農業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研究的學術機構,旨在通過調查研究、交流合作、教育培訓,促進學科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增進國際合作、加強人才培養、推動信息共享。
中心職能——
開展基礎理論、政策制度、方法工具、信息數據、案例素材等方面的調查研究;
推進信息交流、人員互訪、共同研究、協作網路構建等形式的交流合作;
致力於學科建設、講座培訓、研修考察、宣傳普及等途徑的教育培訓。
研究領域——
植物新品種研究
國內外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及政策,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發展趨勢與對策,植物新品種保護戰略及規劃,植物新品種保護與育種創新、技術擴散、農業發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與農作物種子管理。
農業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研究
國內外農業專利、商標、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及政策,農業專利、商標、地理標誌戰略及規劃,農業專利保護與農業科技創新、技術擴散、農業發展,商品、地理標誌與農產品品牌,地理標誌保護、傳承與農業發展。
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研究
國內外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制度及政策,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國際發展趨勢與對策,遺傳資源、傳統知識保護戰略及規劃,遺傳資源、傳統知識主權與惠益分享,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遺傳資源保護與生物多樣性、農村發展。
農業智慧財產權信息研究
農業專利、植物新品種、商標、地理標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領域的信息收集、加工、分析,農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與預警,農業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技術研發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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