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傷害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綜合農業傷害定義的特徵和中國的基本國情,提出中國農業傷害的定義為職業性農業傷害,即在農業生產環境中,從事與農業生產工作有關工作,這個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患者受傷時必須是正在從事農業生產活動;不包括慢性疾病以及自殺或他殺等故意傷害;傷害嚴重程度須符合要求,即到醫療機構就診且被診斷為某急性損傷或因傷害休工、休學、休息二日以上。
WHO 將農業傷害發生的原因歸結為不安全的條件和不安全的行為、農用工具、農用機械、電、跌落、農場建築等。
1992 年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將農業傷害定義為:發生在農場環境(住宅之外)的,對農場工人、不工作的農場居民和訪客的傷害。定義中重點強調的是傷害發生的地點是農場。
美國的一項農民傷害監測項目(TISF)中採用的工作相關的農業傷害的定義為:在從事與農業工作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可以在農場內或者農場外)發生的傷害。定義中重點強調的是造成傷害發生的活動。農業傷害僅指在與農業勞動相關的活動過程中發生傷害,即工作相關的農業傷害。
加拿大國家農業傷害監測項目(CAISP)將農業傷害定義為:在農場操作相關的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或者與農場環境中的有害因素相關的最終導致死亡(或住院)的意外的急性傷害。定義中強調的是傷害的農業特性。農業傷害是指與農業生產過程和農業生產環境相關的傷害。
基本介紹
- 傳染性:無傳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