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預算外資金是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農業部門、農業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農業預算外資金有四個主要來源:(1)從開展農業事業活動中組織的收入,不納入國家預算,由主管部門與單位自行安排支出。(2)在統一政策標準規定下收取,並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收入,如育林基金、灌區水費等。
(3)在統一政策規定標準下收入和提取而劃交農業事業主管部門用於特定用途的收入,如各種技術改進費。(4)根據政策規定提取留給國營農業育種場等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以及從財務包乾結餘和留場利潤中結轉的專用三項基金(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獎勵基金、後備基金)。各項預算外資金是財政資金的重要部分,收入、提取、支出均有嚴格的規定。從1987年起已實施財政專戶存儲、支用統一審批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