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政包幹上交

農村財政包幹上交是1958年底和1959年初在農村實行的一種取消稅收的財政收入上交制度。1958年10月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農村財貿體制實行機構下放、計畫統一、財政包乾的辦法,即實行“兩放”(下放人員、下放資金)“三統”(統一政策、統一計畫、統一流動資金管理)“一包”(包財政任務) 的辦法。據此,農村財政實行包幹上交的辦法。即把原來人民公社應當上交的工商稅、農業稅和下放到公社的工業、交通、商業、銀行的利潤,以及工商稅、農業稅附加等收入,改為由公社統一包幹上交國家,不再分別計算上交。

經過試行,出現了以下問題: (1) 往往因為缺乏可靠的計算基礎而發生多包少包的問題,不能正確貫徹國家的合理負擔政策。(2) 發生了同一產品在城鄉之間征免稅界限不清的問題,不利於稅收政策的執行。(3) 採取稅利合一包幹上交的辦法,混淆了兩種分配形式的界限,不利於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而且也不能保一部分稅務幹部的思想波動,認為稅收沒有作用了,在工作上一度出現了鬆懈現象。以後,隨著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改變,公社的核算環節增加,商品生產的範圍擴大。原來實行財政包乾的基礎已不復存在。因此,在全國財貿書記會議後,財政部於1959年5月正式下發了《關於改進農村人民公社工商稅徵稅辦法的意見》,各地對農村陸續恢復了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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