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公益捐指蘇聯對農村和避暑市鎮居民徵收的一種捐稅。應稅地區的所有集體農戶、個體農戶、未加入合作經營的家庭手工業和工藝手工業者農戶、其他有非工薪勞動收入的公民、常住農村地區和避暑市鎮的工人和職員,以及加入合作經營的家庭手工業者和工藝手工業者、農戶,均應繳納此捐稅。
農村居民公益捐始征於1937年9月。實行定額徵收稅額,由村公民大會按不同職業分別規定。應稅地區的所有居民以及農戶,均應繳納此捐稅。
農村居民公益捐指蘇聯對農村和避暑市鎮居民徵收的一種捐稅。應稅地區的所有集體農戶、個體農戶、未加入合作經營的家庭手工業和工藝手工業者農戶、其他有非工薪勞動收入的公民、常住農村地區和避暑市鎮的工人和職員,以及加入合作經營的家庭手工業者和工藝手工業者、農戶,均應繳納此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