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民眾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制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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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
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農村基層幹部行為規範、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深入學習宣傳,認真查找和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確保把《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從嚴要求和關心愛護相結合,切實為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廣大農村基層幹部要認真執行《規定》,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規定》行為的發生。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職責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民眾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總 則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關係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造就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重要內容;是保證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發展基層民主,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民眾工作,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的必然要求。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盡職守、為民奉獻;應當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應當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應當正確履行職責和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應當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一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民眾合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占、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征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民眾款物或者處罰民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民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民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民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
第二章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畫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民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八條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畫生育政策。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和政府。
鄉鎮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五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將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十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十九條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對其獎勵懲處、考核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已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1年5月24日頒布施行。《規定》是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法規,對於健全和完善黨員幹部行為規範制度體系,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規定》,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14日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您介紹一下起草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及起草的簡要過程。
答:我國現有31000多個鄉鎮,近60萬個行政村,總計數百萬農村基層幹部,他們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帶頭人和貫徹執行黨在農村路線方針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關係重大,任務艱巨。當前,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數農村基層幹部也存在作風不實、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等問題,廣大農民民眾對此反映強烈,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解決。同時,從黨員幹部行為規範制度體系建設情況來看,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都已經制定頒布,而規範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的制度還尚未建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要“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行為規範”。2010年10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對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對於落實中央要求部署,完善黨員幹部行為規範制度體系,解決農村基層幹部履行職責中出現的各種不廉潔問題,保持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建設同步推進,形成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整體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2009年3月,中央紀委成立了起草組。經過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就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組織部、中辦法規室、國務院法制辦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有關涉農部門的意見,特別是深入聽取了縣、鄉、村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並根據所提意見,對《規定》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2011年1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該稿,決定呈報中央審議。4月1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送審稿。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送審稿,並於5月23日印發。
問:請問起草《規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起草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要求為依據。在起草的具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著重解決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獨斷專行,逃避監督;吃拿卡要,弄虛作假;損公肥私,與民爭利等。《規定》緊緊抓住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做到要求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力爭行得通、管得住。
二是注意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對農村基層幹部的行為規範和責任追究,尤其是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責任追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起草過程中,注意使《規定》的相關內容與上述法律法規相銜接,保證法制的協調統一。
三是正確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係。《規定》既重申了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又注重吸收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規範與創新。如在責任追究部分,既規定了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又規定了經濟處罰、資格處罰。
四是充分考慮農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特點。農村基層幹部尤其是村幹部,長期在基層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條件艱苦,任務繁重;且我國農村的情況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農村基層幹部既不能放鬆要求,又應該實事求是;既要嚴格管理,又要關心愛護、培養提高。所以,《規定》只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作出了規範。同時,《規定》還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
問:請問《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29條4300餘字。除總則外,《規定》分為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和附則五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據、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的重要性,強調了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總體要求。第一章規定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的“19個不準”。第二章規定了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的“22個不準”。第三章規定了負責貫徹實施本規定的主體和保證本規定貫徹實施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別規定了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規定》的適用對象和參照執行對象、授權制定配套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問:請問《規定》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答: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農村基層幹部的範圍主要包括鄉鎮幹部、基層站所工作人員和村幹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11月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要以鄉鎮、村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的要求,《規定》把適用對象界定為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同時,將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作為本規定參照執行對象。這樣規定,有利於更加全面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有利於更加全面地維護廣大農民民眾利益。
問:農村基層幹部履行職責行為涉及方方面面,《規定》在設定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時,主要基於哪些考慮?
答:對農村基層幹部的哪些行為進行規範,是《規定》的核心內容。經過認真梳理,按照主體和行為性質的不同,《規定》分別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兩類不同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共有“41個不準”。其中,針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的禁止性規定有19項,針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禁止性規定有22項。在設定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時,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一是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做必要的補充。由於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大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行為規範和懲處方面已有比較完善的規定,對他們的規範僅是在繼續執行有關法規的基礎上作必要的補充。因此,《規定》只規範了和重申了與農村事務密切相關的內容。例如:濫用職權,侵害民眾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二是要著力解決當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例如: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在村級事務決策中,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在村級事務管理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國家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在村級事務監督中,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等等。對這些破壞選舉、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侵害民眾利益,影響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規定》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問: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其執行力,請問在保障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貫徹實施方面,《規定》有哪些舉措?
答:關於實施與監督,《規定》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制度設計。一是規定了各級黨委、政府組織領導和檢查考核的責任。《規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規定》。縣(市、區、旗)黨委、政府每年應當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政府。鄉鎮黨委、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二是要求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政務公開、辦事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規定》規定,各級黨委、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三是強化了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機構、村民代表對村幹部的監督和制約。《規定》規定,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公開。村民代表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規定》還規定,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對其獎勵懲處、考核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通過這些規定,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村級組織的責任,突出了民眾對幹部的監督,為《規定》的貫徹落實提供了保障。
問:《規定》對追究違反廉潔履行職責要求的行為,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責任追究是保證廉潔履行職責的關鍵環節。由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的適用主體比較廣泛,既包括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也包括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而且,這兩大類主體在身份性質上有著很大的不同,因此,《規定》對不同主體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
對於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規定》規定,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違反本規定廉潔履行職責要求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對村幹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既要尊重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村民自治的特點,又要使處理措施切實有效,不流於形式。考慮到村幹部絕大多數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有些人員還不是黨員,現有的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並不能完全適用於他們。因此,《規定》結合農村基層特點,針對不同的適用主體分別規定了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取消當選資格和黨紀處分、依法進行罷免等處理措施,還規定了減發、扣發績效補貼(工資)、賠償損失等經濟處罰方式。同時,為了促進選好配強村幹部,還規定了資格處罰,即受到處分的村幹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規定》設定的這些處理方式比較符合農村的實際,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貴在落到實處,重在造福於民。只有各級黨組織狠抓落實和廣大農村基層幹部身體力行,《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規定才能真正變為農村基層反腐倡廉建設取信於民的實際成效。各級黨委、政府要從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高度,扎紮實實地抓好貫徹實施工作。第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把貫徹實施《規定》作為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重要日程、明確職責任務、細化工作方案、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第二,要深入宣傳教育。把《規定》學習宣傳教育作為當前農村基層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廣大農村基層幹部進行深入學習,使他們全面掌握《規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要充分做好輿論宣傳工作,使《規定》深入農村,家喻戶曉,為《規定》的貫徹落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第三,要完善配套制度。中央紀委監察部要做好《規定》貫徹實施的解釋答覆工作,適時制定相關配套規定,指導地方和部門制定《規定》實施辦法或者配套制度。各級黨委、政府還應當結合《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第四,要加強監督檢查。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尤其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通過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執行紀律,切實推動《規定》的貫徹實施。

音像信息

版本信息

名 稱: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學習輔導講座(中央黨校教授音像光碟解讀)
作 者: 中共中央黨校馬克思主義理論教研部研究室主任、教授 陳冬生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
單 位: 套
類 別:  黨群 紀委— 音像
其它介紹: 2011年7月/2張VCD/時長120分鐘
定 價: 200元

主要內容

第一講:為什麼要制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規定
1.“三農”問題與社會轉型
2.影響黨群交往模式的三大變化
3.依法治理
第二講: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規定的主要內容和要害問題是什麼
1.“41個不準”為鄉村幹部戴上廉政“緊箍咒”
2.加強農村“三資”管理
3.從三個層面治理兩類腐敗
第三講:怎樣有效落實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規定
1.“大宣教”工作格局
2.三類職責主體
3.實現三重轉化
第四講:學習《規定》的體會
1、怎樣把反腐倡廉的權力交給人民
2、關於社會轉型綜合症
3、黨性修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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