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七版)》是2019年1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書名: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七版)
- 作者: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1月
- 頁數:397 頁
- 定價:45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597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19年開始進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該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信訪條例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檔案,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師生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法規套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農村土地範圍】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
第五條【承包權的主體及對承包權的保護】
第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平等】
第七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九條【三權分置】
第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
第十一條【土地資源的保護】
第十二條【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發包主體】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權利】
★第十五條【發包方的義務】
第十六條【承包主體和家庭成員平等享有權益】
★第十七條【承包方的權利】
第十八條【承包方的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的原則】
★第二十條【土地承包的程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約
第二十一條【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條【承包契約】
第二十三條【承包契約的生效】
★第二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承包契約的穩定性】
第二十六條【嚴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承包地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婦女婚姻關係變動對土地承包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權的繼承】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登記】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土地經營權設立】
第三十七條【土地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
★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款】
★第四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
第四十一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登記】
第四十二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單方解除權】
第四十三條【土地經營權受讓方依法投資並獲得補償】
第四十四條【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後與發包方承包關係不變】
第四十五條【建立社會資本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等制度】
第四十六條【土地經營權的再流轉】
第四十七條【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條【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時承包契約的簽訂】
第五十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經營方式】
第五十一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第五十二條【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程式】
第五十三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第五十四條【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第五十六條【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包方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承包契約中無效的約定】
★第五十九條【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無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六十一條【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的處理】
第六十二條【非法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法實施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繼續有效】
第六十七條【機動地的預留】
★第六十八條【實施辦法的制定】
第六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
第七十條【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