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畫。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畫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農村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範、有效的檔案資料。
8、農村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歷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歷史,在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產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隨著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並被轉化成
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復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內容的體制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受人民銀行代管,並開始按合作性原則運作。2003年,8個省開始進行推行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並持續至今。
貸款利率
單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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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2012-07-06調整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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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商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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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以內(含)
|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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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至一年(含)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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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含)
|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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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年(含)
|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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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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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
| 以再貼現利率為下限加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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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 2012-07-06調整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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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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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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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
首先了解三種利率:法定利率、基準利率、契約利率
法定利率
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
基準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基準利率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契約利率
貸款人根據法定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同謀範圍,經與借款人共同商定,並在借款契約中載明的某一筆具體貸款的利率。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