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

《農村人民公社條例(草案)》對農村人民公社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人民公社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避免社員之間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人民公社一般為3級所有,隊為基礎。生產大隊對生產隊實行包產、包工、包成本和超產獎勵的三包一獎制;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分配;農民可以經營少量自留地和從事小規模家庭副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人民公社條例(草案)
  • 農村人民:性質、組織和規模
  •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 管理機關:各級管理委員會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
【也稱《人民公社六十條》或《六十條》】
(一九六一年三月)
第一章 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二、農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大隊所有制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社員的生產和生活的單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計畫。
中國共產黨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必須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
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都應該利於生產,利於經營管理,利於組織生活,利於團結,不宜過大。特別是生產大隊的規模不宜過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經濟水平相差過大的生產隊拉平,避免隊和隊之間的平均主義。
人民公社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鄉或者大鄉;生產大隊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強求一律。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規模,由社員根據具體情況,民主決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
六、人民公社各級的重大事情,都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決定。人民公社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並且可以由他們隨時罷免。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在選舉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成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貧農和下中農占優勢。
七 、人民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都要定期開會。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產大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生產隊的社員大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
八 、公社和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人員,有經驗的老農,青年和婦女,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員會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相當於原來的鄉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在管理民政、生產建設、財政貿易、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政府的職權。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對於生產大隊的領導,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民眾路線,進行適合情況的正確的領導。它的主要任務是,充分調動社員民眾的積極性,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發展農業生產。但是,在領導生產中,必須遵守下列的規定,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據國家計畫和各生產大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大隊提出關於生產計畫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大隊擬定的計畫,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只許採取協商的辦法,不許採取強制的辦法。
(二)對於各生產大隊的生產,進行檢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產大隊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保證不違農時;但是,不許亂開電話會議,不許亂髮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產。
(三)推行已經試驗成功的增產措施、改良工具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
候,必須因地制宜,並且只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接受。
(四)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產大隊之間的生產協作。
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調用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
(五)調劑種子,供應農具、肥料和農藥,管好用好大型農業機械,從各方面幫助生產大隊實現生產計畫。供應這些生產資料,必須注意保證質量,講求實效,不許粗製濫造,不許硬性攤派。對於一切不適用的、質量差的農具、肥料和農藥,生產大隊有權拒絕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生產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可能,經過上級批准和有關生產大隊的同意,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有利於農業生產的基本建設。興辦這些基本建設,必須不妨礙當年的生產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加,不可辦得過多。
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契約,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於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
十二、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驟地舉辦社辦企業。社辦企業,可以由公社單獨投資舉辦,可以由公社和大隊共同投資舉辦,也可以由幾個公社聯合投資舉辦。
社辦企業,應該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並且同國家計畫適當結合。應該就地取材,不影響國家統購物資的收購,不和國營企業爭原料。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應該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隊的投資,只能從社辦企業的利潤和公積金內開支。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不能妨礙農業生產。社辦企業和其他事業,應該儘先使用城鎮的非農業勞動力。占用生產大隊的勞動力,一般地不得超過生產大隊勞動力總數的百分之二。
一切社辦企業,都應該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努力降低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費。
凡是社隊共同舉辦和公社聯合舉辦的企業,都必須簽訂契約,保障雙方享受契約規定的權益,分取應得的利潤。
十三、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促進農村手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督促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對於技術熟練的手工業勞動者,按照不同的標準,採用不同的辦法,計算報酬,不能同農業勞動一樣;並且在口糧供應上給以適當的照顧。
十四、公社的公共積累,主要來源是社有企業的利潤,也可以從生產大隊提取一定的公積金。
公社的公共積累,除了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以外,應該拿出一部分,扶助生產上有困難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
為了鞏固大隊所有制和發展大隊經濟,今後幾年內,公社一般地應該少提或者不提生產大隊的公積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要經過縣人民委員會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勤儉辦社的原則。一切開支,都必須有預算和決算,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批准手續辦事。嚴格限制非生產性的開支。財務必須公開,要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領導和監督各生產大隊的財務工作,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工作,接受縣的財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四章 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
十六、生產大隊,是人民公社這個聯合經濟組織當中的獨立經營單位。它統一管理各生產隊的生產事業,又承認生產隊在生產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權。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全大隊範圍內實行統一分配,又承認各生產隊的差別。
十七、在生產大隊範圍內,除了生產隊所有的和社員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都屬於生產大隊所有。各生產隊按包產計畫上交的產品和收入,生產大隊直接經營所得的產品和收入,也都屬於生產大隊所有,由生產大隊分配。
十八、生產大隊必須把勞動力、土地、耕畜和農具,固定給生產隊使用,並且登記造冊,不再變動。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必需調用的時候,一定要不妨礙生產隊包產任務的完成,經過協商同意,嚴格遵守互利的原則。
凡是宜於生產隊經營的荒地、山林、經濟林木、水面等資源,都應該固定包給生產隊經營,使這些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護。
十九、生產大隊的生產計畫,應該建立在各生產隊生產計畫的基礎上。生產大隊根據國家計畫任務和各生產隊的實際情況,對各生產隊提出初步要求;然後,由各生產隊發動社員充分討論,擬定本隊的生產計畫;然後,由大隊把各生產隊的生產計畫和大隊企業和生產計畫,加以綜合,經過必要的協商調整,訂出全大隊的生產計畫。
生產大隊在制定生產計畫的時候,對於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農、林、牧、副、漁),對於糧食作物和各種經濟作物,都要根據當地生產習慣和可能,統籌兼顧,全面安排。
二十、生產大隊對生產隊必須認真實行包產、包工、包成本和超產獎勵的三包一獎制,包產指標一定要落實,一定要真正留有餘地,使生產隊經過努力有產可超,超產的大部或者全部,應該獎給生產隊;對於超產糧食的生產隊,要獎給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糧食。
在正常年景下,由於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勞動不積極,沒有完成包產任務的生產隊,應該少得少分。
為了避免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生產大隊對於原來收入水平較高、現在由於統一分配收入減少的生產隊,可以從包產、包工、獎勵或者發展副業等方面,加以照顧,使他們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生產計畫,經常督促檢查各生產隊的生產工作,幫助生產隊及時總結生產經驗,解決生產中的困難和問題,使他們能夠超額完成包產計畫。
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應該推行先進經驗和增產措施。在推行的時候,必須同生產隊和社員充分商量,由他們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不能強迫他們接受。
二十二、生產大隊為了發展多種經營,適應各生產隊發展生產的需要,增加社會產品,增加社員收入,可以經營一 定數量的大隊企業。大隊企業應該遵守農閒多辦、農忙少辦或者不辦的原則。在農忙的時候,要儘可能使勞動力回到生產隊,參加農業生產。
生產大隊興辦的企業和事業,從生產隊占用的勞動力,一 般地不能超過生產隊勞動力總數的百分之三 。
二十三、生產大隊在收益分配中,必須實行少扣多分,保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員增加收入,其餘的社員也儘可能不減少收入。
生產大隊,在生產隊完成三包任務的前提下,要保證包工的工分值不降低,保證分配計畫兌現。
生產大隊必須努力降低生產成本,節約勞動時間,提高勞動效率,反對鋪張浪費和濫用勞動力,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減少非生產人員,控制公共積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控制供給部分在社員分得的收入中的比例,從各方面來提高勞動工分的分值。
二十四、生產大隊扣留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合計起來,在目前時期,一般控制在大隊可分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左右。
生產大隊興辦基本建設和擴大再生產投資,應該從公積金內開支。基本建設用工和生產用工,要分開計算。對於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社員,經過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通過,可以規定他每年做一定數目的生產性的基本建設工,作為集體經濟的勞動積累。超過這個規定的基本建設用工,必須從公積金內發給應得的工資。
二十五、生產大隊必須嚴格執行財務計畫,嚴格遵守財務制度,防止貪污舞弊。一切開支都要遵守規定的批准手續,對於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開支,會計員和出納員有權拒絕。
一切收支賬目都要日清月結,按月向社員公布。會計員管帳不管錢,出納員管錢不管帳。生產大隊還必須經常督促、檢查和幫助生產隊作好財務工作和物資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生產隊管理委員會
二十六、為了提高社員和生產隊幹部的積極性,必須確定和保障生產隊一級的所有制。下列各項收入和資產,歸生產隊所有:超產所得的獎勵;在完成包產任務的前提下,經營其他各種生產所得的收入;節約下來的資金;用自有資金購置的生產資料和其他設備;用自有資金興辦的基本建設;包產任務以外擴種的果樹、林木和其他多年生的作物;固定給生產隊使用的耕畜所繁殖的幼畜,或者幼畜分成部分。
所有這些資金、物資、設備、林木和牲畜,都歸生產隊全權支配,公社和生產大隊都不能調動。在有必要進行適當調劑的時候,必須取得生產隊的同意,實行等價交換。
二十七、生產隊在管理本隊生產上,有一定的自主權。在保證完成包產任務的前提下,它有權因地種植、有權安排農活;有權決定增產措施;有權管理本隊選留的種子;有權調整本隊的勞動定額;在不妨礙水土保持、不破壞森林的條件下,有權在本隊範圍內,開墾荒地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權利用農閒時間經營各項副業生產。在決定這些事情的時候,生產隊管理委員會的幹部,一定要充分同社員商量,特別要聽取有經驗的農民的意見,決不能任意決定。
二十八、生產隊在發展農業生產中,除了專門種植經濟作物的以外,都應該以糧為綱,積極發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生產;同時,還要綜合利用勞動力,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農作物的副產品,積極發展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
生產隊必須認真保護和繁殖耕畜和其他牲畜,特別要注意養好和保護好母畜和幼畜。生產隊要切實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進行飼養管理,保證飼草飼料的供應,並且及時防治各種疫病。對於繁殖和飼養牲畜成績良好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以獎勵。
二十九、生產隊為了便於組織生產,要劃分臨時的或者固定的作業小組,劃分地段,實行季節的或者小段的包工,建立嚴格的田間管理責任制。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耕畜、農具和其他公共財物的管理,也都要實行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
對於勞動積極,管理負責,成績顯著,或者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小組和個人,不管本隊是不是超產,都應該給以適當的獎勵。
三十、生產隊應該組織一切有勞動能力的人,參加勞動。
社辦中學和農業中學應該改為業餘學校,學生都要參加勞動,同其他社員一樣評工記分。生產隊還要組織一切能夠從事輔助勞動的人,參加適合他們情況的勞動,按勞付酬。
三十一、生產隊必須實行嚴格的評工記分制度,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計算勞動報酬上的平均主義。
生產隊要按照勞動力的強弱,技術的高低,農活的辛苦程度和在生產中的重要性,給社員以合理的報酬。農忙期間,農業勞動的報酬,應該高於平時。
農業、畜牧業中有技術的勞動的報酬,應該高於普通勞動。
對於從事手工業、漁業、鹽業等專業勞動的社員,應該按照和農業勞動不同的標準,計算報酬。
每個社員每天的勞動工分,都要記入他的工分手冊。社員的工分帳目要按月公布。
三十二、生產隊必須爭取超產,節約勞動力和生產費用,努力提高社員實作工分的分值。
生產隊從包產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給社員。包產以外經營其他各種生產的收入,扣除生產費用以後,可以全部分配給社員,或者大部分配給社員,扣留一小部分做為自己的積累。
三十三、生產隊必須認真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
在生產隊(包括食堂)分配給社員的現金和實物當中,一 般地工資部分至少不能少於七成,供給部分至多不能多於三 成。有些地方,還可以只對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的社員,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困難的社員,實行供給或者給以補助,其餘的社員都按勞動工分的多少,進行分配。
達到一定年齡、脫離生產上學的社員的子女,都不能享受供給制的待遇。學生上學的費用,除了按照規定,享受國家的助學金以外,都應該由學生的家庭負擔。個別困難的,可以從公益金中給以適當補助。
生產隊在糧食分配上,在可能的條件下,應該適當拿出一部分糧食,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超產獎勵的糧食,應該完全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
三十四、在一切有條件的地方,生產隊應該積極辦好公共食堂,真正做到便利民眾,便利生產。公共食堂必須嚴密制度,杜絕貪污;必須實行民主管理,定期選舉工作人員和公布帳目。
公共食堂必須真正實現自願參加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和社員要求,可以辦全部人參加的食堂,也可以辦一部分人參加的食堂;可以辦常年食堂,也可以辦農忙食堂。在居住分散或者燃料困難的地方,也可以不辦公共食堂。
社員的口糧,可以分到食堂,指標到戶,節約歸己;也可以分配到戶。口糧分配到戶的辦法,可以分期發,也可以一次發。
三十五、生產隊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管錢、管帳、管物資,要有專人負責。屬於生產隊所有的或者負責保管的糧食和其他農副業產品,都要認真管好,防止貪污、盜竊和損失。應該有一個副隊長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章 社員家庭副業
三十六、人民公社社員的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於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在積極辦好集體經濟,不妨礙集體經濟的發展,保證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產品,補助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三十七、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以下的家庭副業生產:耕種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當地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長期歸社員家庭使用。
經過生產大隊批准,開墾零星荒地。
飼養豬、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飼養母豬。在條件許可的地方,還可以飼養一兩頭大牲畜。
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產。
從事採集、漁獵等副業生產。
在屋前屋後種植果樹、竹木和其他作物。這些作物永遠歸社員所有。
三十八、社員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都歸社員所有,都歸社員支配。除了國家統購的農產品以外,其他的農副產品,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以後,都可以拿到集市上進行交易。
社員自留地的農產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口糧以內,國家不征公糧,不計統購。
社員家庭積肥,按照規定交生產隊或者生產大隊使用的,應該按質論價,付給報酬。
三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應該給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不要亂加干涉。同時,又要教育社員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積極參加和關心集體生產,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投機倒把。
對於生活困難的社員。生產隊應該在家庭副業生產方面多給一些便利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級的集體經濟單位和國家指定的國營企業,可以根據社員自願和公私兩利的原則,分別採取加工、定貨、代購原料、代銷產品、收購產品和公有私養等適當的方式,幫助社員家庭副業生產的發展,並且使它和集體經濟或者國營經濟聯繫起來。
第七章 社員
四十、人民公社社員,在公社內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應該享受的權利。人民公社的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腳踏車、縫紉機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鼓勵和幫助社員修建住宅。
要保障社員自用的小農具和工具等,永遠歸社員所有。
要認真執行放假制度,實行勞逸結合。男社員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員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輪流放假;在農事大忙的時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後。
要關心社員的身體健康,保護社員勞動中的安全。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應該給予適當的撫恤。對於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和他們參加家務勞動的實際需要,要特別加以照顧。女社員在產假期間,應該酌量給以補貼。
要保障社員對社、隊的生產、分配、生活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議、參加討論和表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對幹部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控告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許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四十一、人民公社社員,在公社內必須履行自己一切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每一個社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工分。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財產,積極地保護這些財產不受損害。
四十二、過去的地主富農分子,表現較好,勤勞生產的,可以允許他們入社當社員,並且改變他們的成分。表現一般,不好不壞的,允許他們入社當候補社員,暫不改變成分。表現壞的,不能當社員,由人民公社管制生產;有破壞行為的,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凡是過去的地主富農分子,即使已經改變成分,在一定的時期內,都不能當人民公社各級組織的幹部和工作人員。
第八章 幹部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保持精幹,人數不可過多。公社一級幹部的人數,應該按照編制配備,只許少不許多。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一律不脫離生產。他們的補貼工分,合計起來一般地不能超過全大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二。
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一伙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適當的誤工補貼。
四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同社員一起參加勞動。
公社一級的幹部,應該按照不同的工作情況,分別參加一定天數的勞動,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六十天。
每一個生產大隊的幹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個生產隊參加勞動,實行定工勞動、定額補貼。每一個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都要以一個普通社員的身分參加勞動,同社員一樣評工記分。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要經常進行調查研究,按照實際情況辦事;執行上級的指示,要結合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不要盲目執行。
要說老實話,如實反映情況,一是一 ,二是二 ,反對弄虛作假。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眾路線的工作作風,依靠民眾做好一切工作。要關心民眾生活,處處為民眾打算。要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遇事和民眾商量,反對強迫命令。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主作風,不許壓制民主,不許打擊報復;要平等地和民眾討論問題,使有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能暢所欲言;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社員,只許採取商量的辦法,不許採用強制的辦法對待,不許亂扣帽子。嚴禁打人罵人和變相體罰,嚴禁用“不準打飯”、“不發口糧”和亂扣工分的辦法處罰社員。
四十八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勤務員,同民眾同甘共苦。不許利用職權,使自己和自己的親屬享受特殊待遇,多記工分,多吃多占。不許另設幹部小灶。反對特殊化。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積極負責,任勞任怨,埋頭苦幹。要有朝氣,有幹勁,不要疲疲沓沓。要努力學習,不斷地提高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
在人民公社各級幹部中,應該定期進行檢查評比,表揚好人好事。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任免,一律無效。
第九章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十一、生產隊監察委員會,受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的領導。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有關機關的領導。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幹部有沒有侵犯社員公民權利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檢查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財務制度;檢查貪污、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檢查公共食堂工作人員有沒有徇私舞弊的行為。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有下列權力:受理社員的控告和檢舉;審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和公共食堂的一切現金和實物的收支帳目;參加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向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或者別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覆;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公共食堂的工作人員,都不能擔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章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
五十五、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面的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社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日常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
人民公社各級黨組織,應該定期討論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生產、民眾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畫和其他方面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內進行充分醞釀,並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經常向黨員、團員和民眾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進行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愛國主義的教育,進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鞏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民眾生產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經常反映民眾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依靠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要不斷地提高黨員、團員和民眾的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勢力的復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它們真正發揮黨聯繫民眾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要在自己的周圍,建立一支由貧農、下中農的骨幹組成的積極分子隊伍,依靠這支隊伍,團結、帶動廣大民眾,推進工作。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貧農、下中農積極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民眾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要健全對黨員的管理制度。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手續。
公社黨委員會要做好黨員的審查工作,嚴密和純潔黨的組織,嚴防壞分子和階級異己分子混入黨內。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嚴格遵守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開會討論,不能由書記個人決定。在討論中間,要使到會的人都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問題的時候,要認真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決定。黨委集體決定以後,各有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分頭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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