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農安縣發布了《農安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範圍的確定
第二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三條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
第五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確定所有權。
第六條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鄉(鎮)、村、村民小組、農林牧場合併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單位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七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借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八條土地改革明確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現在仍由村或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使用的,屬於村或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的劃分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第十條集體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歸村民小組所有比較有利的,都歸村民小組所有。村民小組可以把零星的樹木,交給農民負責經營,並且訂立收益分配的契約,或者劃歸農民所有。
第十一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一)簽訂用地協定的(不含租借);
(二)經縣、鄉、村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三)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第十三條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第十四條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十五條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准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六條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鄉(鎮)、村、村民小組、農林牧場合併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行政區劃變動和農田基本建設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限的。
第十七條行政區劃變動後未變更土地權屬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十八條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內部成員,或者城鎮、市郊以外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其他農民集體成員,其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四章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類型的明確
第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法定代表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在一個村範圍記憶體在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分別屬於該村兩個以上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第五章國有與集體土地權屬界線的界定
第二十二條對於已確定所有權,並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的國有土地,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界線以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界線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於沒有確定使用權或者沒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的不同類型的國有土地,要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來確定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權屬界線。
第六章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
第二十四條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界址的確定,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對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定過用地協定或經相鄰各方現場共同指界、認定的權屬界線來確定兩個不同所有者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界線。
(二)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對於有爭議的集體與集體土地之間的所有權的權屬界線的確定,要通過有關法律、法規來加以解決權屬界線的糾紛,從而確定兩者的權屬界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地、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其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規確定。
第二十六條土地所有權證明檔案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農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