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法

農地法是日本國為了鞏固自耕農體制,於1952年制定的土地法。該法從四個方面規定國家對土地的管制,以保護和鞏固農地改革的成果。(1)禁止農用地轉作他用;禁止租耕地轉租; 禁止出租農地改革後創設的耕地;經營規模限制在30公畝至3公頃以內。(2) 保護佃耕權,嚴格限制地主奪佃。(3) 限制占有佃耕地,不在村的地主不得再占有土地,在村的地主占有的佃耕地超出政府規定限量的部分需按規定價格賣給佃農。(4) 政府規定地租的最高限額,不得超出,並以貨幣繳納地租。

1970年,農地法作了較大的修改。放寬了土地租賃、轉移的限制,準許出租自耕地或佃耕地,廢止擁有土地最多不超過3公頃的限制,取消了地租的限額。還規定設立特別基金,鼓勵老年農民和小規模經營的農民轉業或退出農業;協助工業向農村擴散,吸收當地勞動力;政府投資修建農村道路和農田水利等設施。修改後的農地法比原農地法有利於農業技術的發展,有利於農業生產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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