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器錢指的是五代時對農民自製農具的課稅。 後唐明宗長興二年 (公元931年) 因官府經營的農具質次價高,農民不願購買,故改令 百姓自鑄。《文獻征榷考》: “後唐長興二年十二月敕: 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及諸物,並許百姓自鑄造,諸道監冶。除當年定鑄辦法供軍熟鐵並器物外,只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如隨逐處見定高低。
每斤一例減十分,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煉。巡檢節級勾當鐵場官並鋪戶一切並廢,鄉村百姓,只於夏秋苗畝上納器具錢,一文五分足。隨夏秋稅二時納。“規定每畝納農器鐵一文五分,隨夏秋兩稅交納。宋初,令百姓鑄造農具時,須隨夏稅田畝納農器稅,大中祥符三年 (公元1010年) 始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