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銀行發展聯盟

農商銀行發展聯盟

農商銀行發展聯盟(Rural Commercial Bank Development Alliance, RCBDA,以下簡稱“聯盟”)成立於2013 年12 月19 日,是由武漢農商銀行、青島農商銀行、天津濱海農商銀行、廈門農商銀行、貴陽農商銀行等14 家優秀農商銀行發起設立,依法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國內農商銀行的創新、自律組織。當前,聯盟註冊地為貴陽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為貴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聯盟理事會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商銀行發展聯盟
  • 外文名:Rural Commercial Bank Development Alliance
聯盟宗旨,發展歷史,聯盟章程,

聯盟宗旨

聯盟以實現抱團取暖,合作共贏為目標。自成立以來,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在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2018年聯盟正式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截至2018 年底,聯盟共有80 家農商銀行會員單位及10 家觀察員單位,會員單位覆蓋全國24 個省市(自治區),資產規模逾人民幣8萬億元,占全國所有農商銀行資產規模三分之一,多數會員單位監管評級在二級以上,且在管理水平、業務創新、盈利能力等方面均處於本省銀行業領先地位,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單位是中國銀保監會認定的“標桿銀行”。
聯盟以“聯合你我、合作共贏、共謀發展”為宗旨,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的前提下,依照 “平等、自願、獨立、互利”原則開展工作,維護農商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農商銀行業市場秩序,促進農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針對會員需求,聯盟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開展的服務包括:有效對接政府部門,反映農商銀行業訴求;探索金融市場業務合作,尋求深度互補;組織業務交流、考察、培訓學習,及時把握金融市場動向;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整合多方資源;加強信息科技合作,提高基礎水平;創新銀行服務機制,提高銀行客戶服務能力。

發展歷史

2013年10月12日上午農商銀行發展戰略論壇暨農商銀行發展聯盟籌備大會在美麗的鷺島——廈門順利召開。會議由廈門市人民政府主辦,廈門農商銀行承辦。來自全國部分農商銀行的董事長及高管,福建省、廈門市有關領導共100餘人出席了會議。
2013年11月15日,備受矚目的農商銀行發展聯盟創立大會在江蘇常州隆重召開。發起設立聯盟的江南農商銀行等14家農商銀行的董事長、行長、董秘出席了創立大會,江南農商銀行承辦此次會議。
2014年3月1日,貴州·北京大數據產業發展推介會在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展示中心舉行。聯盟理事長佟鐵順、秘書長吳紅軍作為農商銀行發展聯盟簽約代表出席會議。會議期間,農商銀行發展聯盟與貴陽市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建設發展大數據產業鏈框架性合作協定”。
2014年3月10日,農商銀行發展聯盟2014年會員大會在廣東順德隆重召開。聯盟各會員單位的董事長、行長、董秘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近百餘人出席了本次會員大會,順德農商銀行承辦此次會議。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山東省農信聯社、國開證券和北京大學等單位的領導受邀出席此次會議並致辭。
2014年3月26日,農商銀行發展聯盟會員單位董事會秘書工作會在北京召開。聯盟各會員單位的董事會秘書或相關副行級領導參加會議。會議由聯盟秘書長吳紅軍主持,聯盟理事長佟鐵順出席會議並致辭。
2014年4月4日,農商銀行發展聯盟赴亞洲金融合作聯盟進行考察交流。聯盟理事長、秘書長及同業合作部工作人員參加交流。亞洲金融合作聯盟秘書長及相關子公司負責人等參加了此次交流。
2014年6月11日上午,農商銀行發展聯盟在理事長單位北京農商銀行會見了來京進行考察的義大利塞拉銀行訪問團一行。訪問團一行18人,包括多位投資銀行家和私人銀行家。聯盟秘書長、北京農商銀行國際業務部、投資銀行部和個人金融部的相關負責人及聯盟秘書處相關人員參加會談。
2014年9月18日,2014第二屆農商銀行發展戰略論壇於在青島召開。本次論壇由金融時報、農商銀行發展聯盟共同主辦,青島農商銀行與北京農商銀商務發展中心承辦,國際金融報協辦。論壇以“同業合作與金融創新”為主題,匯聚了國內多家農商銀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及學者的智慧,共同為新形勢下農商銀行面對的全新戰略機遇與挑戰獻計獻策。本次論壇共吸引了百餘位來自監管部門、農商銀行、學界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及十餘家主流財經媒體參加。
2014年9月19日,農商銀行發展聯盟一屆三次會員大會會議在青島召開。聯盟各會員單位負責人及代表參加會議。青島農商銀行承辦此次會議。會議由聯盟秘書長主持。聯盟理事長、承辦單位青島農商銀行董事長分别致辭。
2014年11月28日由農商銀行發展聯盟主辦,江南農商銀行和北京農商銀商務發展中心共同承辦的農商銀行發展聯盟一屆一次會員大會、一屆一次理事會和一屆一次監事會(暨農商銀行業務轉型高級研討會)在常州舉行。農商銀行發展聯盟成立於2013年12月19日,是由廣東順德農商銀行、廈門農商銀行、青島農商銀行、天津濱海農商銀行、江蘇江南農商銀行等14家商業銀行作為原始發起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經濟類社會組織。

聯盟章程

農商銀行發展聯盟章程
(2019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農商銀行發展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Rural Commercial Bank Development Alliance”,英文縮寫:“RCBD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農村商業銀行發起設立,依據相關法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鼓勵、引導行業自律,推動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發展,服務實體經濟。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陽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貴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本團體的住所是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會展商務區TB-1貴陽農村商業銀行29層,聯盟理事會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行業研究,研究分析會員單位共同關注的經濟金融問題及監管政策,發布行業研究報告,為會員單位決策提供依據;
(二)管理諮詢,組織專業人員和專家,為會員單位內部規範化和專業化管理提供諮詢服務;
(三)人才培訓,為會員單位各崗位的人才培養、人才儲備等提供專業化的培訓活動;
(四)信息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內部及外部信息交流與合作;
(五)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團體的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農商銀行或理事會認可的其他農村金融機構;
(二)團體會員:與本行業相關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並經理事會認可的個人。領導幹部須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第十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認同本團體的理念,並有加盟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或農村金融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四)合規守法經營,信守與本團體會員簽訂的業務合作協定。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聯盟秘書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在聯盟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多次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多次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害本團體聲譽及利益的言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審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秘書處須提前十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監事會或者本團體30%以上的會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等方式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採用通訊等方式召開的,表決事項應至少在表決前五日內送達全體會員。表決由會員書面回復,表決結果以通訊方式告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且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全體會員的1/3。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審查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事宜;
(五)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選舉和罷免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薪酬委員會主任單位,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薪酬委員會主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薪酬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推薦,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二)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三)審批聯盟特殊用途或數額較大的開支;
(十四)審批聯盟年度工作計畫;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由輪值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理事會可以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會會議如採用通訊等方式表決的,表決事項應至少在表決前五日內送達全體理事。表決由理事書面回復,表決結果通報全體理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信息科技等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聯盟會員單位業務合作的指導和推動機構。
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由聯盟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負責專業委員會的建設和運營,每年至少應承辦一次聯盟專題會議。
專業委員會主任每年須就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向聯盟理事會進行匯報,並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聯盟理事會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對聯盟高管人員進行考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進行監督。考核結果由薪酬委員會成立的考核小組組長向理事會匯報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加強會員單位業務合作,聯盟理事會必要時可以設立行長聯席會議,負責落實理事會關於會員單位業務合作的相關決議。
行長聯席會議須有1/2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事項獲出席會議人數1/2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行長聯席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各會員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五項及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常務理事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四節 輪值理事長
第三十二條作為輪值理事長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規模較大;
(二)在省、直轄市、省會市或較大市的農村金融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上一年度監管評級原則上應達到二級以上,或是中國銀監會認定的標桿銀行;
(四)熱心聯盟事業,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
(五)願意且能夠擔負起聯盟龍頭農商銀行的領軍責任;
(六)每年至少承辦一次聯盟重大活動。
第三十三條輪值理事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專業委員會和行長聯席會議的建議,決定聯盟每年的專業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
(四)協調、組織和推動聯盟成員之間的核心業務合作。
第三十四條輪值理事長由常務副理事長輪流選舉擔任,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為三屆。輪值理事長任職屆滿後,新的輪值理事長沒有選舉產生之前,由理事會指派人員行使輪值理事長職權。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設輪值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8-10人、執行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方針路線;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能夠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作為負責人的輪值理事長由輪值理事長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為三屆。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常務副理事長(聯盟法定代表人)由聯盟註冊地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該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常務副理事長(聯盟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是:
(一)協助輪值理事長開展工作;
(二)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依據會費管理辦法,審批聯盟開支。
第三十九條執行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輪值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開展工作;
(二)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建內設機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專職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根據會費管理辦法,審批聯盟開支;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均為專職,執行副理事長可以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等情形,應自行辭去聯盟相應職務,經聯盟理事會通過後,由其繼任者接任聯盟相應職務。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負責人變更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組成,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數量不少於三名,且必須為單數。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它有效形式召開。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費管理辦法,明確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流程,做到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條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向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如與備案不一致的,以此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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