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鼓勵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當前金融危機對我縣城鄉外出務工人員帶來的負面影響,引導和鼓勵我縣城鄉外出務工人員充分利用其資金、技術、信息優勢返鄉創業,促進縣域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城鄉外出務工人員。
第二章 創業導向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返鄉創業人員創辦、領辦各類企業、專業合作組織或從事個體經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降低準入門檻,簡化準入程式,下放準入許可權,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支持並鼓勵返鄉創業人員進入。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返鄉創業人員積極發展規模化種養殖業、特色農業及旅遊、休閒、觀光、房產和商貿物流等現代服務業項目;鼓勵並支持返鄉創業人員投資能源、化工、建材等工業項目和交通、水利等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章 創業用地
第五條 大力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依法合理有序流轉,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返鄉創業人員通過租賃、承包、合作、參股等合法方式集約利用土地。
第六條 在堅持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鎮規劃和節約用地的前提下,有效整理整合城鎮和鄉村的存量非農建設用地,包括閒置土地、廠房、調整合併機構的土地、鄉村邊角地等,優先作為返鄉創業用地。允許通過村莊整治、用地置換、宅基地置換等方式盤活農村存量非農建設用地,將置換出來的集體土地優先用於城鄉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外,在符合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鄉創業人員家庭住房、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可視為經營場所;返鄉創業人員興辦安全、無污染、不擾鄰的小型加工項目,允許在宅基地範圍內搭建簡易生產用房。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返鄉創業人員,縣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在辦理相關證照時,除收取工本費用外,免收其它任何費用。對投資創辦企業的返鄉創業人員,經主管部門核定後,按現行政策規定應繳納的各項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上繳中央、省、市部分外,有關部門按標準減半收取。
第九條 大力簡化行政審批程式和辦事手續,對返鄉創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嚴格執行一站式審批和限時辦結制度,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應及時核准、發照。
第十條 返鄉創業人員投資興辦各類企業,符合重點項目標準的,享受過來我縣制定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整合全縣各類政策性項目和資金,對興辦種養殖業和企業的返鄉創業人員優先給予政策和項目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大力實施失業返鄉人員技能培訓計畫。科學整合全縣各類培訓項目和資金,集中、優先免費開展失業返鄉務工人員務工新技能培訓、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創業培訓及返鄉創業企業職工崗前培訓,實現就業和再就業。
第十三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各鄉鎮要建立外出務工人員信息發布平台,多渠道收集縣內外務工信息,引導務工人員外出務工或實現本地就業。縣直相關部門要最佳化服務,積極主動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管理諮詢、融資指導、政策諮詢、企業診斷等服務,幫助返鄉創業人員提高創業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四條 縣內各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貸資金,專項支持返鄉創業。金融機構要推進農村信用工程建設,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確保返鄉創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效益、有技術、有發展前途的返鄉創業企業或產業,金融部門應全力給予融資上的支持,並適當放寬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 擴大返鄉創業人員貸款抵(質)押範圍,對創業人員證照齊全的房屋產權、林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有價證券等資產均可作為抵(質)押物。降低辦理抵押手續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