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稅

輸入稅俗稱“進口稅”。清政府對外國貨物進入關境或國境對所課徵的一種關稅。 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被迫實行“門戶開放”政策。道光三十三年 (公元1843年) ,定洋貨關稅稅率為值百抽五。當時清政府與英國的代表在香港簽訂“稅則協約”,規定進口貨物48種,出口貨61種,均為從量課稅,進口洋米、洋麥、五穀免稅。

在郭大力、王亞南翻譯的《國富論》的中提到的一種古代英國的稅收,是英國為了鞏固國防的針對性稅收。
輸入稅,從1692年開始,一切法國貨物(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不在此列),都要繳納25%的賦稅。但是從其他國家的徵收的大部分賦稅,一般很少超過5%。
1696年,針對法國的貨物,除了白蘭地之外,其他的貨物徵收50%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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