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機日誌

“輪機日誌”是反映船舶機電設備運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記錄,是船舶的法定檔案之一,必須妥善保管。應依時間順序逐頁連續記錄,不得間斷、遺漏、撕毀和增補,應使用不退色的藍色和黑色筆記錄填寫,數字和文字要準確,字型清楚端正,計量單位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輪機長全面負責審查監督輪機日誌的記載及保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輪機日誌
  • 實施日期:1993-01-01
  • 頒布機關:交通部
  • 效力等級:國務院部門規章
實施日期,頒布機關,效力等級,法規類別,公示類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記載規定,第三章 記載內容,第四章 附 則,

實施日期

1993-01-01

頒布機關

交通部

效力等級

國務院部門規章

法規類別

海事管理

公示類別

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檢驗主要執法依據
(1992年09月02日交通部令第4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船舶管理,統一內河船舶的《輪機日誌》及其記載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機動船舶。但是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船和體育運動船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船舶必須持有統一格式的《輪機日誌》(見附錄一)。 第四條 輪機日誌是反映船舶機電設備運行和輪機管理工作的原始記錄,是船舶法定檔案之一,必須妥善保管。船長命令棄船時,《輪機日誌》應由輪機長(或輪機員)攜帶離船。 第五條 輪機日誌的記載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故意塗改內容。 第六條 港航監督機構是對本規則的執行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記載規定

第七條 輪機日誌應依時間順序逐頁連續記載,不得間斷,不得遺漏,不得撕毀或增補。 第八條 輪機日誌應使用不褪色的藍色或黑色墨水填寫。填寫時數字和文字要準確,字型端正清楚。 如果記錯,應當將錯寫字句標以括弧並劃一橫線(被刪字句仍應清晰可見),然後在括弧後面或上方重寫,並簽字。 第九條 計量單位,一律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條 輪機長全面負責監督審查輪機日誌的記載及其保管。 輪機長必須每日定時認真查閱輪機日誌的記載情況,對各欄目內的內容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簽字。 輪機長離任時,應由離任輪機長和新任輪機長在輪機日誌上籤字。 第十一條 輪機日誌內頁所列船舶主要資料和輪機部人員姓名表經輪機長審定後由大管輪負責填寫。 第十二條 記錄數據的精度應按該儀表的精度等級記載。 第十三條 輪機日誌至少應每二小時記載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輪機員負責填寫並簽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員負責填寫並簽字。

第三章 記載內容

第十四條 輪機日誌記錄表格按右、左兩台主機編制。如系一台主機,其參數一律在右主機欄內記載。 第十五條 值班記事欄應記載在值班時間內的下列內容: (一)船長、輪機長的命令,值班駕駛員的通知; (二)主機啟動、停止的時間,正常運行時的轉速; (三)船舶靠離碼頭、進出港區、航行於危險航區及進行編解隊作業的時間、地點和必須記載的車鐘令; (四)柴油發電機組、輔助鍋爐及其它重要機電設備的啟用、停止時間; (五)駁油、駁水情況,燃油艙(櫃)轉換情況及輕重燃油轉換的時間; (六)機電設備發生故障及恢復正常的時間; (七)其它需要記載的事項。 第十六條 燃、潤料耗、存量,由三管輪(不設三管輪的船舶由二管輪或由輪機長指定的專人)負責計算並記載。計算燃、潤料耗、存量,不得使用估算數字或定額數字,必須按實際耗;存量嚴格填寫。 第十七條 主機、柴油發電機組的運行時間,分別由大管輪、二管輪每日進行統計並記載。其它在輪機日誌中有記載要求的設備的使用時間,在每航次終結後或適當時間,分別由主管人統計並記載。 第十八條 大事記欄由輪機長或大管輪負責填寫,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船舶的重要活動(如船舶檢驗、簽證、進廠修理、試航、各種應變演習等); (二)每日的檢修工作; (三)燃、潤料加裝、調駁的時間、地點、品種及數量; (四)船舶防污染設備的使用情況,污油水的排放時間、地點; (五)機電設備發生故障的原因及其處理經過; (六)船舶應急設備的檢查、試驗情況; (七)船舶固定消防系統的檢查、試驗情況; (八)船舶重要設備的檢修及進行明火作業的部位、審批情況; (九)船舶重要設備的更換情況及主要技術數據; (十)船舶交通事故、機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及其處理情況; (十一)輪機部人員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二)其它需要記載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船舶停航或進廠修理期間,仍應繼續填寫輪機日誌。船舶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輪機長或大管輪負責將每日的工作情況,主要設備的修理以及需要記載的其它事項,記入輪機日誌。 對於仍在使用的機電設備,則必須按規定填寫輪機日誌。 第二十條 長期停航或封存的船舶,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值班人員負責輪機日誌的記載和保管。 對於仍在使用的機電設備,則必須按規定填寫輪機日誌。 第二十一條 自動化無人機艙船舶,其輪機日誌的記載,可參照本規則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輪機日誌》分類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HJ-I(河船一類輪機日誌):適用於主推動力裝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J-II(河船二類輪機日誌):適用於主推動力裝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滿441千瓦的船舶; (三)船舶主推動力裝置功率未滿36.8千瓦的船舶,適用河船三類航行日誌HC-III。其記載內容可以從簡,但必須能正確反映船舶的安全情況和運行情況。 船舶也可使用高於規定類別的《輪機日誌》。 第二十三條 主推動力裝置功率在36.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另設有專用的《車鐘記錄本》(見附錄二),用以記載主機轉速的大小變化及時間。此記錄本應視為輪機日誌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內容的記載亦適用本規則的有關條款。主機設有遙控裝置的船舶,當主機由機艙控制時,值班輪機員應及時記載車鐘記錄;當主機受駕駛台遙控時,則只按本規則第十五條(三)款的要求記載。 第二十四條 渡輪以及非從事運輸的機動船舶輪機日誌的格式及記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監督機構或交通部直屬港航監督機構可予以適當簡化。 第二十五條 《輪機日誌》用完後應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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