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業部系統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暫行辦法》在1989.05.09由輕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輕工業部系統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89.05.09
- 實施時間:1989.05.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代培協定書的簽署 招生計畫的確定和下達,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錄取,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第五章 代培經費,第六章 普通中專校代培生的畢業、分配、派遣,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作代培是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一種地區間橫向聯合的辦學形式。通過協作代培,可以提高輕工業教育的辦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為進一步完善協作代培工作,明確協作代培工作程式以及代培、送培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輕工業部組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際間輕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包括省、省轄地市輕工業主管部門所屬,下同)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相互協作代培工作的全過程。
第三條 在本辦法中,代培方面(以下簡稱甲方)系指承擔代培任務的省輕工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具體執行代培任務的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和職工中專校。送培方面(以下簡稱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輕工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具體執行送培任務的普通中專校和送培在職職工的單位。
第四條 輕工業部教育司負責對全國輕工業部系統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將每年的普通中專校協作代培招生計畫匯總上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招生方案,分送有關省成人教育管理部門並抄報國家教委。
第二章 代培協定書的簽署 招生計畫的確定和下達
第五條 甲乙雙方以共同簽署代培協定書作為確定代培招生計畫的最終手續;以國家教育委員會下達的年度跨省招生計畫作為普通中專校執行代培招生計畫的依據;以輕工業部下達的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代培招生方案作為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代培招生的依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可代培少量自費生,但乙方要出具推薦證明,並負責辦理與公費生相同的各項手續。
第六條 甲乙雙方對代培過程中的有關事宜協商議定後,填寫由輕工業部教育司統一擬定的代培協定書(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可在協定書中補充說明),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
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代培協定書,條款內容必須準確無誤,除甲乙雙方以外任何單位不得在協定書上蓋章,否則甲乙雙方均有權視為無效協定。
第七條 甲方依據生效後的代培協定編制代培招生計畫,並在統一規定的上報時間內報送輕工業部教育司。輕工業部教育司據此匯總編制輕工業部系統代培招生計畫。
第八條 甲乙雙方要在所在省規定的有效時間期限內,根據省內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向本省內有關部門報送代培招生計畫,以保證納入國家招生計畫。
第九條 甲乙雙方共同簽署代培協定書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動。如遇有特殊情況確需更改時,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協定條款內容,其中涉及招生計畫變動的部分,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錄取
第十條 代培生的招生錄取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
甲方要在雙方簽署代培協定書後的一個月內將招生簡章等有關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負責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單位,並向其說明代培協定情況。乙方按協定書和本省具體規定繳納招生費。
第十一條 乙方公布招生簡章要註明協作代培的含義,使考生明了協作代培是送外省培養;普通中專生畢業後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職工大學、職工中專畢業生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二條 代培協定簽訂後,為確保代培招生計畫的落實,對於代培的職工大學和職工中專生,乙方要認真組織報考生源和報考人員的文化補習。代培生一經錄取,乙方要及時向代培生說明在代培學校學習期間應注意的有關問題,如普通中專校學生享受助學金的有關規定,職工大學、職工中專學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福利待遇以及代培學校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條件、生活習慣等。
代培生的錄取通知書,可由甲方直接發給新生,也可由乙方代發,具體做法由甲乙雙方商定,並在代培協定書中說明。
第十三條 乙方負責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規定的報到時間前往代培學校報到,對無故過期不報到者,甲方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並退回乙方。
甲方要將報到後的代培生名單在一個月內通知乙方,作為乙方支付代培費的依據,同時將代培專業的教學計畫送交乙方。
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
第十四條 甲方負有對代培生的思想、學習、品德、生活與本省學生相同的全部管理責任,每學年末要以書面形式將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現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學生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十五條 甲方有權根據學生學籍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違紀代培生做出處理決定(包括留級、開除學籍等),但要在公布處理決定前通知乙方,以便共同做好善後工作。在校代培生有自動退學者,甲方要及時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 對少數文化基礎較差的代培生,代培學校要根據情況組織力量予以幫助,並嚴格執行學生學籍管理條例中有關升留級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對於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普通中專代培生,甲方應與本地生一視同仁,代培學校除按規定給予補助外,應積極開展勤工助學等進行扶助。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大學、職工中專代培生,由乙方幫助解決,甲方也應創造條件,開展勤工助學給以扶助。
第五章 代培經費
第十八條 代培生的招生費、代培費由乙方負擔。普通中專校代培生副食品補貼,按代培學校所在地標準,由代培學校負擔;職工大學、職工中專代培生副食補貼,按代培學校當地標準,由送培單位付給學員本人。若甲方欲增收其他費用,必須在簽署代培協定書前說明,雙方協商一致後寫進協定書內。
第十九條 代培費按輕工業部教育司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統一標準基準上作適當調整,但必須寫進雙方簽署的協定書中。
第二十條 乙方要根據代培協定書議定的每學年代培費數額和交費時間期限,根據代培生在校學習年限(包括留級後增加的學年數和開除代培生的當學年)按學年度向甲方交納代培費,並負責收取職工大學、職工中專自費生的代培費及時送交甲方。乙方交費一時有困難的,要及時與甲方協商確定交費時間。對於逾期不交的單位,經輕工業部教育司查證核實後,通報批評,限期交費。如仍不交費,自第二學年起取消其送培資格直至補齊代培費後的下一年。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權對未交齊代培費單位的代培生暫緩頒發畢業證書,待交齊代培費後另行補發。
第六章 普通中專校代培生的畢業、分配、派遣
第二十二條 普通中專校代培生在代培學校學習期滿符合畢業條件的,甲方負責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普通中專校代培生的分配由乙方負責,甲方要在代培生畢業前二至三個月將代培生名單及在校表現情況和學習成績通告乙方。乙方必須在代培生畢業離校前一個月將代培生分配方案和回省內報到的單位、地點、時間等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做好畢業生分配思想動員工作的基礎上,宣布畢業生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條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派遣計畫向代培畢業生髮放派遣證。派遣證上要註明代培生的畢業時間、離校時間、助學金髮放截止日期、甲方支付給代培畢業生的派遣費數額以及回省內報到日期和單位等項內容。甲方要及時將代培畢業生的檔案材料按派遣方向送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代培學校必須是各地政府批准招生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職工中專校;職工大學必須是經國家教委(含原教育部)備案的學校。代培專業必須是經政府批准備案允許招生的專業。
輕工業部教育司有權對申請承擔代培任務的學校實行代培的可行性進行審查並對代培專業點的調整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不具備代培條件的學校報送的代培計畫,可不予轉發。
第二十六條 實行就近代培,鼓勵長期定點代培。
提倡省際間就近代培,鼓勵長期定點代培。乙方需要長期連續代培的,甲乙雙方可一次簽訂長期代培協定並報輕工業部教育司備案;甲方每年要將當年代培的專業、人數及生源等情況報送輕工業部教育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 普通中專校代培生數計入代培學校學年度基層報表,不計入送培學校學年度基層報表。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在代培工作中如出現矛盾,要本著積極的態度,協商處理工作中的問題,不得隨意推卸責任,將矛盾推給對方。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代培協定書前,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避免代培協定的反覆更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輕工業部系統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協作代培試行條例》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