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產品評估規範

軟體產品評估規範

《軟體產品評估規範》是依據國家對軟體產業發展的相關檔案,結合軟體產品研製的實踐,以及軟體行業協會服務企業的成功經驗,對軟體產品的總體要求、生產要求、文檔要求、評估要求、評估機構要求以及監督要求提出了規範性要求。為從事軟體開發和服務產品的企業提供了軟體產品管理規範,也為軟體行業服務機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了評價依據。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由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提出並歸口,並與企業、評價機構、認證機構基於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而共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軟體產品評估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software product
  • 發文單位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
  • 標準編號:FJSIAB 002-2016
基本信息,規範全文,

基本信息

起草單位: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南威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榕基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星網銳捷軟體有限公司、福建富士通信息軟體有限公司、福建聯迪商用設備有限公司、福建頂點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陸軟體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瑞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長威信息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東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瑞格軟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張林、楊萍萍、侯濟恭、趙偉、施政、辜華、陳榕、林英、魯維逸、林晉發、曾忠誠、林崢源、田中敏、黃炳裕、鄭超群。

規範全文

軟體產品評估規範
1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軟體產品的評估過程。本標準規定了軟體產品的總體要求、生產要求、文檔要求、評估要求、評估機構要求以及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運營服務、評估登記以及監督活動。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8567 計算機軟體文檔編制規範
GB/T 11457 信息技術 軟體工程術語
GB/T 25000.51 系統與軟體工程 系統與軟體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體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
GB/T 26231 信息技術 開放系統互聯OID的國家編號體系和註冊規程
3術語和定義
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軟體產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國軟體產品管理要求的軟體成果,交付給客戶的最終成果。在本標準中產品的含義也包含服務、系統。
3.2
國產軟體 native software
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
3.3
進口軟體 import software
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體產品。
3.4
軟體產品評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product
依據本標準,對軟體產品的符合性評價。
4總則
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含有下列內容的軟體產品不予受理評估:
a)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b)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c)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d)不符合我國軟體標準的。
e)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的內容的。
5軟體產品的生產要求
5.1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和安全標準。
5.2軟體產品生產單位所生產的軟體產品應是本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經過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許可其生產的軟體。
5.3軟體產品生產單位應對其生產的軟體進行內容檢查。
5.4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標明該軟體的名稱、標識、版本號、軟體著作權人、軟體產品評估登記號、軟體生產單位(進口單位)和單位地址、生產日期。
5.5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包括進口的和在國內生產的國外軟體產品),應當配有完備的中文產品說明、使用手冊等用戶文檔,並在產品上或者說明檔案等書面檔案中註明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內容和方式。
6軟體產品文檔要求
6.1軟體產品的開發文檔內容和格式宜符合GB/T 8567。
6.2軟體產品的產品說明及其他用戶文檔應符合GB/T 25000.51。
6.3企業對被評估的軟體產品應至少提供軟體產品說明書。
7軟體產品評估要求
7.1軟體產品實行自願評估。
7.2國產軟體產品應由該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申請評估,也可由相關部門委託評估。同時應提交的評估材料,如表1所示。
軟體產品評估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覽表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份數
要求
1
軟體產品評估委託書
1
紙質原件及電子版,紙質件需按表中要求蓋章、簽字。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1
紙質複印件(加蓋公章),驗證原件。
3
企業擁有的軟體著作權證明材料複印件
1
紙質複印件(加蓋公章),驗證原件。
4
軟體產品檢測報告
1
紙質複印件(加蓋公章),驗證原件。
7.3進口軟體中在我國境內進行本地化開發、生產的產品,其在我國境內開發的部分,由著作權人和原開發單位提供在我國境內開發的承諾書,視同國產軟體。
7.4軟體產品的評估測試應由第三方軟體測評機構執行。
7.5軟體產品評估流程如下:
受委託的評估機構負責軟體產品評估申請的受理和審查。評估機構按7.2中所列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並評估。符合要求的軟體產品核發軟體產品評估證書。軟體產品評估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續。評估流程如圖所示。
軟體產品評估規範
8評估機構要求
軟體產品評估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8.1評估機構資質要求
是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的軟體行業協會;
8.2評估機構能力要求
1) 建立了規範化的評估流程;
2) 建立了評估專家庫;
3) 宜建立網上受理的系統:
4) 具有專門的辦事部門和人員。
9評估備案要求
9.1評估機構應建立健全軟體產品評估備案制度;
9.2評估機構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10監督要求
10.1軟體產品的評估工作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10.2已評估的軟體產品含有第4章所列內容或者以內容虛假的評估材料騙取評估證書的軟體產品應撤銷其證書,並予以公布。
10.3軟體產品評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受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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