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需公債

軍需公債是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以補充軍需不足和充實抗戰費用為名所發行的公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需公債
  • 時間:民國
  • 優勢:補充軍需不足和充實抗戰費
  • 類別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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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以補充軍需不足和充實抗戰費用為名所發行的公債

軍需公債前後共發行過六次:①第一次發行時間為1912年,即民國元年。發行額度為一億元。債票不記名,持有者即為債主。票面分5元、10元、100元、1 000元四種。債票正面用華文,背面用英文。公債由財政部發行,分派各省財政司勸募。各省財政司所設公債處及其他代理處作為發行及經理公債之機構。公債年息8厘,以每年2月2日及8月2日為發息之期。每張債票上附有息票12張,到期息票須於6個月內兌現或作納稅及錢糧之用,過期作廢。償還期限為6年,前一年付息不還本,後五年由財政部執行抽籤法,每年償還本金1/5。凡抽中之票可在各公債處或其他代理處兌現或將該票作為納稅及錢糧之用。公債期滿可展限兩年。中籤債票須於兩年內由持票人向經理債本機關兌現或將該票作為納稅及錢糧之用,過期作廢。公債償還以國家所收錢糧作抵,將來免厘加稅實行時則改以所加之稅作抵。②第二次發行定額為1000萬元,面值為10000、1000、100、10元四種,以面值九八折分兩期發行。第一期600萬元於1928年 5月1日發行,第二期400萬元於1928年6月1日發行。此次公債以全國印花稅收入為擔保,年息8厘,每年付息兩次,1929年起,每年抽籤償本兩次,每次償本1/20,至第十年止償清。③第三次名為“民國二十七年國防公債”,定額為國幣 5億元。於1938年5月1日按票面價發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兩次,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抽籤償本兩次,30年償清。該項公債還本付息以所得稅全部收入擔保,並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經辦還本付息事宜。④第四次名為“民國二十八年軍需公債”,定額為國幣6億元,於1939年6月1日及12月1日兩期各3億元,按票面價發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元四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各兩次。發行後前兩年只付息,兩年後每年抽籤還本各兩次,25年還清。該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指定由統稅及菸酒稅收入組成,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經理。⑤第五次名為“民國二十九年軍需公債”,定額為國幣12億元,於1940年 3月1日和 9月1日兩期各6億元按票面值的九四折發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八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只付息,兩年後,每年抽籤還本兩次,分25年償清。此項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在國庫收入項下,按期如數撥交中央銀行備付,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辦理還本付息事宜。⑥第六次名為“民國三十年軍需公債”,定額為國幣12億元,於1941年分三期各4億元,按票面值發行。面值為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種(後改為100000、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九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只付利息,兩年後,每年抽籤還本兩次,25年還清。該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在國庫收入項下,按期如數撥交中央銀行備付,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為經理機關。
上述各軍需公債均為無記名式,債票可自由買賣、轉讓、抵押,可作公務上所需保證金的替代品,也可作銀行保證準備金。但是,這五次公債發行後並沒有正常償還。國民政府於1936年 2月發布了《民國二十五年統一公債條例》,將軍需公債換為丙種債券。而後在1945年之前,國民黨政府又以處於戰爭時期為由,規定中籤到期債券持有人可持票到指定銀行請求貼現,以拖延支付。1946年通知:1941年以前發行的各種內債債票,未能如期兌取本息者,原應作廢,為顧念持票人權益,限期予以補付。可是由於惡性通貨膨脹,法幣貶值,一個人去銀行所領債券本息已不夠支付一張去銀行的電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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