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財經紀律

軍隊財經紀律是軍隊系統根據國家財經紀律,結合軍隊實際情況規定的全軍各級、各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在財政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軍叭經濟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具有法律效力。根據1991年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工作條例》規定,軍隊財經紀律的主要內容是:不準自行改變全軍統一的標準、制度;不準虛報冒領經費、物資和截留挪用應上交經費;不準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不準搞非法經營活動;不準違反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和出租出借銀行帳戶;不準擅自搞計畫外工程;不準擅自購賣專控商品;不準私分、濫發公款公物和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不準侵占士兵利益;不準亂擠亂攤產品成本和亂列營業外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財經紀律
  • 來源出處:《法學大辭典》
軍隊後勤體制是軍隊為適應後勤工作需要而建立的組織、指揮、管理、保障體系及其相應制度的統稱。軍隊體制的組成部分。由統帥部根據作戰指揮體制、技術裝備水平、後勤建設方針、後勤保障任務、後勤歷史經驗等因素確定。一般包括:後勤組織體制、後勤指揮體制、後勤管理體制、後勤保障體制等。其主要內容是:後勤機構的設定、後勤保障環節的確定、後勤制度的建立和職責許可權劃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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