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財經紀律是軍隊系統根據國家財經紀律,結合軍隊實際情況規定的全軍各級、各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在財政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軍叭經濟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具有法律效力。根據1991年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工作條例》規定,軍隊財經紀律的主要內容是:不準自行改變全軍統一的標準、制度;不準虛報冒領經費、物資和截留挪用應上交經費;不準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不準搞非法經營活動;不準違反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和出租出借銀行帳戶;不準擅自搞計畫外工程;不準擅自購賣專控商品;不準私分、濫發公款公物和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不準侵占士兵利益;不準亂擠亂攤產品成本和亂列營業外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財經紀律
- 來源出處:《法學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