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資級

軍職資級,宋代軍職有時可轉化為資級的制度。宋神宗制訂勇敢效用法時,另外規定, 弓箭手立軍功,以8等定賞;一等,押官、承局;二等,將虞候、十將;三等,副兵馬使、軍使;四等,正、副指揮使;五等,都虞候;六等,都指揮使;七等,三班差使;八等,三班借職。即按鄉兵弓箭手的八資遷補資序,將軍職作為升資的梯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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