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戰時自傷罪

軍人戰時自傷罪是指戰爭時期軍人用自傷身體的手段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具有貪生怕死和逃避軍事義務的動機和目的。不具有上述動機和目的的自我誤傷,以及非戰爭時期的自傷,均不構成本罪。(2)客觀上必須有弄傷自己肢體的行為和結果,如開槍打傷手臂、腿腳等。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和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我軍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光榮使命。在戰時切實履行自己的軍事義務,是每一名軍人的神聖職責,也是對全體軍人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了履行軍事義務的條件,逃避了軍事義務;而且侵害了全體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鬥力,直接危及軍隊的作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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