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書記員

軍事法院書記員,各級軍事法院內擔任記錄工作並辦理其他有關事項的軍職人員。由各級政治部門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在軍事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軍事審判的筆錄工作。二是辦理有關軍事審判的其他事項。包括收案登記,物證和贓款、贓物的管理,庭審前的準備,抗訴、抗訴案件的移送,死刑案件的報請覆核,法律文書的印製、送達,執行事項,審判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和管理等。書記員在合議庭評議擔任記錄工作時,不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沒有發言和表決權。但是,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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