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法犯

跨法犯

跨法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開始於新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前而結束於新刑法生效之後,跨越新舊刑法的一種犯罪形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法犯
  • 外文名:the criminal who is related to both the old law and the newly law
  • 所屬範圍:刑法理論
定義,跨法犯的分類,現存依據,刑法溯及力與跨法犯處理原則之矛盾,刑法溯及力與跨法犯處理矛盾之解決方案,

定義

行為人的行為開始於新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前而結束於新刑法生效之後,跨越新舊刑法的一種犯罪形態。
跨法犯

跨法犯的分類

繼續犯:犯罪行為狀態處於不間斷的持續狀態,這一持續狀態從舊法跨越到新法。
連續犯:在一定時間內,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同一犯罪,這一連續狀態從舊法跨越到新法。
慣犯: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法律規定的同一犯罪,這一連續狀態從舊法跨越到新法。

現存依據

《刑法》第89條第1款: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
2001年12月17日兩高聯合下發《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跨法犯

刑法溯及力與跨法犯處理原則之矛盾

(1)當連續的數犯罪行為在新舊刑法中觸犯的罪名相同,但法定刑不同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新刑法中的法定刑輕於舊刑法,按照最高檢《批覆》處理與我國刑法關於從舊兼從輕的處罰原則不會發生矛盾;二是新刑法中法定刑不輕於原刑法(包括重於原刑法與原刑法相同),這種情況也按新法處理,則明顯違背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2)當連續的數犯罪行為在新舊刑法中觸犯的罪名、法定刑都不同時,同樣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新刑法中的法定刑輕於原刑法,此種情況按最高檢《批覆》處理也沒有違背我國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二是新刑法的法定刑不輕於原刑法(包括重於和相同),此種情況按《批覆》處理也會與我國刑法關於從舊兼從輕的罪刑法定原則相左。
跨法犯

刑法溯及力與跨法犯處理矛盾之解決方案

現代刑法理論普遍承認罪刑法定原則和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一般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跨法犯處理問題上,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從最高檢《批覆》出發適用新法,即使新法處罰更重,但在量刑時予以酌定從輕考慮。這種處理方式明顯與刑法溯及力原則發生矛盾,因此學者從衡平的角度提出了幾種解決方案:
(1)對於跨法犯中連續的行為,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整個連續犯不受處罰。如舊法認為不是犯罪,而新法認為是犯罪,舊法期間的行為不處罰,只處罰新法期間實行的行為。如果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雖然處罰輕重不同,都一律適用新法,沒有例外。
(2)如果新刑法對某種犯罪的處罰重於舊法,對於形成該罪的連續犯統一按照新刑法處理有違從舊兼從輕原則的精神實質,因此,對於連續行為如果難以以新刑法生效之日為界分開,就應對全部行為適用較輕的舊法;如果可以分開,應當對新刑法施行前的行為適用舊法,對施行後的行為適用新法,分別定罪量刑,實行並罰。
(3)一律按照輕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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