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總部制定的全球經營戰略的框架下,從區域級層面上對區域內數個國家的總公司各項活動(生產、銷售、物流、研究與開發活動、人才培養、融資)進行統籌管理和協調,並負責制定公司區域性經營戰略的組織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 職能:聯繫公司總部與子公司的中間組織
  • 框架:在總部制定的全球經營戰略
  • 核心職能:促進公司各種經營資源
地區總部職能,地區總部選址,政治環境,設施條件,區位條件,政策環境,服務業集聚水平,人力資源條件,設立的規定,目的和依據,定義,適用範圍,管理部門,認定條件,申請材料,審查,經營活動,資助和獎勵,資金管理,出入境手續,就業許可,人才引進,通關便利,參照適用,施行日期,

地區總部職能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作為聯繫公司總部與海外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中間組織形式,在公司全球網路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一方面,跨國公司以各地區總部為單位制定地區性戰略,並構築地區性網路,以促進地區內經營資源的合理流動;另一方面,又將公司的地區性網路相互聯結起來,構築區域間網路,以謀求經營資源在全球尺度上的高效率利用。
地區總部的核心職能是促進公司各種經營資源(人力資源、物質資源、資金資源等有形資產和技術、經營管理經驗和訣竅等無形資產)在區域內的有機聯繫和相互利用,並提高公司決策效率。

地區總部選址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選址主要是依據其職能要求進行的,影響地區總部選址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環境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作斷船斷為跨國公司管理地區內子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機構,聚集了該地區優秀的管理人才、大量的資金、重要的研發機構,這些都使得地區總部成為 極其敏感的部門。根據 “ 經濟學人情報組 ” 對 1100 家來自北美、歐洲和日本的跨國公司進行的調查報告顯示,跨國公司在選擇地區總部時,最看重滲危再宙的基本因素是該地的政局是否穩定。

設施條件

調查結果顯示,基礎設施條件是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選址時考慮的僅次於政治穩定性的第民嫌祖二重要因素。地區總部作為跨國公司設在國外的重要決策和管理部門,為減少決策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因素,需要掌握大量的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及其變化趨勢,且與公司總部和地區內子公司保持溝通。這些和請信息不僅交換量大,而且又多為跨國公司的國際交換,因而對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如同軸電纜、光纜、交換機系統、傳輸裝置、衛星天線等的要求很高。同時,地區總部的業務活動,需要一系列與人員流動、業務交流相關的基礎設施作保障,因而對國際航空港、高速公路網、國際飯店設施、國際會議展覽中心等設施有較高要求。當母公司選派常住人員時,還會對生活環境及子女教育提出較高要求。

區位條件

地區總部的主要使命是管理域內子公司,為其提供經營支援服務,並協調和調整相互間關係,因此地區總部在選址時格外重視地區的中心性。此外,地區市場的規模及潛力也是決定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重要因素。

政策環境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東道國的投資實體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直接關係到其生存和發展;東道國對跨國公司營運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直接關係到其職能能否快速有效實施。因而東道國的相關法律體系與政策環境及政府公共服務水平便成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十分關心的問題。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較低的市場準入壁壘;寬鬆的外匯進出限制;自由靈活的資金調度;便利的人照連照坑員出入境、貨物進出口;一定的稅收優惠;完善的法律、司法體系;高效率的政府服務等。

服務業集聚水平

地區總部業務的順利開展需要現代服務業的支持。現代服務業的集聚可以使地區總部享受外部經濟效應。因此,地區總部總是傾向於建立在中心城市的中心商務區( CBD )。這樣,區域內的金融、證券、保險業、房地產業、廣告業、市場調查、會計、法律事務以及信息服務業的發育狀況等為跨國公司所關注。

人力資源條件

地區總部的核心職能是促進公司各項經營資源之間的整合與創新,這必然要求地區總部擁有最出色的經營管理人才。因此,所選城市必須要有大量符合現代市場競爭要求的高素質人才供應。

設立的規定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鼓勵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一步集聚實體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促進經濟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跨國公司可以以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
投資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按照商務部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設立的從事直槓跨殃接投資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為整合管理、研發、資金管理、採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而設立的公司。

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宙洪棄總部”),適用本規定。

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地區總部的認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地區總部的管理服務。
工商、財政、稅務、外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認定條件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
管理性公司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3個;或者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6個。基本符合前述條件,並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
(三)管理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向市商務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案;
(三)公司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驗資報告(均為複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均為複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檔案和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明為複印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檔案的正本。

審查

市商務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經營活動

地區總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投資經營決策;
(二)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
(三)研究開發和技術支持;
(四)商品採購、銷售及市場行銷服務;
(五)供應鏈管理等物流運作;
(六)本公司集團內部的共享服務及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
(七)員工培訓與管理。
地區總部因經營需要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審批和登記便利。

資助和獎勵

新註冊的投資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經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開辦和租房的資助。
地區總部具有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採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綜合性的營運職能,且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獎勵。
跨國公司設立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總部,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資助和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資金管理

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試點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出入境手續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地區總部的中國籍人員,由有關部門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訪問簽證;需要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被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就業許可

地區總部需要在本市就業的外籍人員,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併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其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

人才引進

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可以優先辦理本市戶籍。

通關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地區總部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其採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參照適用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發〔2008〕28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條件

地區總部的核心職能是促進公司各項經營資源之間的整合與創新,這必然要求地區總部擁有最出色的經營管理人才。因此,所選城市必須要有大量符合現代市場競爭要求的高素質人才供應。

設立的規定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鼓勵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一步集聚實體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促進經濟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跨國公司可以以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
投資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按照商務部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為整合管理、研發、資金管理、採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而設立的公司。

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適用本規定。

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地區總部的認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地區總部的管理服務。
工商、財政、稅務、外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認定條件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
管理性公司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3個;或者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6個。基本符合前述條件,並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
(三)管理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向市商務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案;
(三)公司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驗資報告(均為複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均為複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檔案和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明為複印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檔案的正本。

審查

市商務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經營活動

地區總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投資經營決策;
(二)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
(三)研究開發和技術支持;
(四)商品採購、銷售及市場行銷服務;
(五)供應鏈管理等物流運作;
(六)本公司集團內部的共享服務及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
(七)員工培訓與管理。
地區總部因經營需要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審批和登記便利。

資助和獎勵

新註冊的投資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經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開辦和租房的資助。
地區總部具有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採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綜合性的營運職能,且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獎勵。
跨國公司設立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總部,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資助和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資金管理

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試點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出入境手續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地區總部的中國籍人員,由有關部門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訪問簽證;需要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被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就業許可

地區總部需要在本市就業的外籍人員,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併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其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

人才引進

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可以優先辦理本市戶籍。

通關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地區總部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其採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參照適用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發〔2008〕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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