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用鹽

跨區域用鹽

跨區域用鹽是指跨區域購買經營性食鹽,即在A地就只能用A地的鹽,用了B地的鹽就算違規了,要罰款。

2014年10月15日,河南新鄭市一家熱乾麵館用了從鄭州市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被沒收食鹽並處罰款200元。其實,新鄭鹽業公司隸屬於鄭州市鹽業公司,罰款依據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跨區域用鹽被罰款”事件報導一出,輿論譁然。最終,新鄭市鹽業局作出道歉回應,退還當事人罰款及收繳的鹽,相關負責人也被停職或撤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區域用鹽
  • 相關規定:食鹽專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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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媒體曝光

2014年10月15日,新鄭市龍湖鎮一熱乾麵館使用從鄭州帶回的食鹽(都是真鹽,也沒有過保質期,龍湖離鄭州幾公里,離新鄭二十多公里),結果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執法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食鹽並處罰款200元。
新鄭市鹽業管理局認為食鹽是國家專營產品,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該熱乾麵館的用鹽行為屬跨區域用鹽。新鄭市鹽業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長表示,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
鄭州市鹽業管理局一工作人員表示,新鄭市鹽業管理局的處罰是對的。如果嚴格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執行,帶食鹽回異地家中食用其實也是違法的。但在具體操作中,如果帶食鹽的數量小,又是非營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處罰的。但必須是真鹽,必須小量。小量的界定就是最好不要超過一箱。

處罰依據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和第28條分別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國家《食鹽專營辦法》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事件後續

2014年10月18日,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和當事人道歉,並退回了沒收的鹽和罰款,向當事人發放了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行風監督員”聘書,歡迎當事人繼續對新鄭市鹽業局工作進行監督。
新鄭市鹽業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責令兩人做出深刻檢查,並在全局召開職工大會進行整改。
在河南省鹽務管理局法制處主管鹽政法制的負責人看來,熱乾麵館觸犯相關法律規定是毋庸置疑的,而執法人員受到處罰,或許是“柔性執法”沒到位。
其實,早在2011年11月2日,鄭州市鹽業局下文要求,市縣兩級鹽政執法人員要按許可權執法、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檢查中只要是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允許進行處罰,不準亂查收、亂罰款,違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2014年6月19日,鄭州市鹽業局再次發文重申上述要求,並進一步指出,發現類似情況後,要向商戶、市民介紹鹽業法規,主動調換供應當地合格食鹽,嚴禁亂查收、亂罰款。

各界評論

媒體

新華網
這種“奇葩罰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規律,但由於專營帶來巨額壟斷利益,各級鹽業公司竭力強化專營體制,不少省、區的鹽業公司通過地方立法來制定地方性的鹽業管理條例,使壟斷經營合法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積極穩妥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最佳化。而鹽業的“壟斷專營”體制與這種精神相背離,鹽業打著“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的口號,實質上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壟斷地位。
新鄭市鹽業局的道歉並不能改變鹽業管理存在地區割據的現狀,也不能改變“壟斷專營”的本質。因此,依據市場經濟規律,加快對鹽業管理體制進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勢在必行。
搜狐網:
看上去,不合情的"跨區域用鹽"罰款,似乎又可歸咎為食鹽專營制度之積弊。毫無疑問,食鹽專營和與之伴生的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確實飽受詬病:它本是物資匱乏年代的產物,也帶有濃郁的計畫經濟色彩,在市場本位的當下,它已不合時宜。也正因如此,據中國鹽業協會日前披露,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已通過第七套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這意味著,從2016年起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將被廢止,食鹽批發、流通經營將被放開。
應看到,無論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還是江蘇相關規定,都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等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可何為"當地",它並未明確。而有些地方(如鄭州市)就明確,地市一級食鹽全流通,也就是說,在隔壁縣、毗鄰地買的鹽未必就不合規定。在此情境下,相關罰款是否於法有據,自然也存疑。
說到底,食鹽專營確應廢除,而要廢除也需調適期,但這不等於說,在它廢除前,就可濫用"跨地區用鹽"的名義亂罰款,這本質上就是權力濫用。實質上,今年3月,陝西戶縣也曾發生餐館因被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而遭沒收的事件,但它跟新鄭跨區域用鹽罰款事件一樣,最後都被定性為"錯誤的處罰行為",有關部門也都出來認了錯,撤消了相關處罰規定。可到了新沂這,當地執法人員卻依舊"將錯就錯",著實令人遺憾。
食鹽專營改革也被提上日程,這本就是對涉鹽執法分寸的提醒。在此語境中,動輒以"跨區域用鹽"為由亂罰款的昏哨,不用再吹了;而對於此前已發生的執法偏頗,也該及時啟動糾偏程式,不能由著某些地方、部門揣著錯誤不放。

專家

四川理工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羅毅認為,執法人員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算是有法可依。然而此款法律條文已經背離了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是一部嚴重滯後的法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食鹽已經不再是稀缺資源,不應該專營,而是要開放管理。中國現代社會所提倡的是物盡其用,加強資源的流通和配置。

相關案例

陝西案例

2014年年3月,陝西戶縣一家餐館被戶縣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了食鹽還罰了200元。接著陝西省鹽務局介入調查,認為戶縣鹽務局的處罰行為錯誤,責成其立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回罰款和罰沒鹽品,賠禮道歉。

江蘇案例

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檔老闆用了2斤連雲港的鹽,竟被罰了5000元。新沂市鹽務管理局鹽政稽查科回應,根據江蘇省有關規定,老陳的這種情況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因為之前老陳拒不接受,該局才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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