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行婚姻是指在某國被認為有效,但在另一國被認為無效的婚姻。一般是由於有關國家之間關於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不同、以及各國衝突規範的不同規定而引起的。例如:信奉正教的希臘男子甲和女子乙在中國根據希臘法所規定的宗教儀式舉行婚禮,但沒有按中國法的規定進行結婚登記,那么,這個婚姻按希臘法是有效的,因為希臘法規定凡具有本國國籍的正教徒結婚,即使在外國,也要按照本國法所規定的宗教儀式舉行婚禮。但在中國,該婚姻是無效的。
同樣,甲乙兩人的婚姻,在要求結婚方式依婚姻舉行地法的第三國(如英國),也被認為是無效婚姻。另外,某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判決,由於某種原因得不到其他國家承認時,也會導致跛行婚姻。跛行婚姻常導致以婚姻為前提而發生的法律關係(如繼承、子女)難以處理。跛行婚姻原因錯綜複雜,往往難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