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安全指引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安全指引》,2022年中國跆拳道協會發布的檔案,是為進一步加強跆拳道行業賽事培訓活動安全工作管理而制定的安全指引。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安全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跆拳道行業賽事培訓活動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防範化解行業重大安全隱患,保障廣大跆拳道愛好者、習練者、從業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等11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意見》要求,結合項目特點制定本安全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賽事培訓活動是指各類跆拳道賽事活動和從事跆拳道培訓經營的道館、俱樂部等社會培訓服務機構所開展的各類跆拳道培訓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經營者負責、屬地相關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的承辦者、經營者對其承辦的賽事活動、經營的培訓機構負有主要安全責任;其主要負責人為賽事培訓活動開展的安全責任人;賽事培訓活動中主辦者及其他參與活動的單位依照本指引履行相應安全職責,屬地相關部門承擔監管職責。
第五條 跆拳道賽事活動舉辦前應明確活動各相關參與單位的安全職責並簽訂安全協定;活動開展應設立臨時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措施和崗位安全職責;達到相應規模的賽事活動應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積極與公安、消防、衛生、安監和氣象等部門協調溝通,周密部署、細緻安排,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跆拳道培訓活動應明確培訓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注意事項,應向參與者及其法定監護人做出真實說明;如需簽訂相關服務契約的,契約中應註明和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與正確參加活動的相關說明;培訓活動經營主體應加強活動場館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並進行跟蹤檢查,應設立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形成書面安全巡查記錄並督促工作人員自覺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舉辦前應制定完備的安全工作方案、防疫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地方有關部門要求完成相關報批或備案。對於預計參與人員達到500人以上規模的賽事培訓活動,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和檢查外,還應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預計參與人員500人以下的賽事培訓活動應接受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舉辦前應針對活動涉及的交通安全、場地安全、突發事件、惡劣天氣、醫療衛生等方面制定便於操作、行之有效的安全預案並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迅速啟動回響,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和減輕財產損失。
第九條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的舉辦場所、環境布置、設備器材須滿足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活動舉辦前應對場館及設施器材進行安全檢查,尤其要重點檢查臨時設施,對照活動規程與安保方案,明確各崗位安全負責人,確認安全設施可靠性,考察場館安全通道位置及疏散能力,測試比賽培訓設施器材,保證活動場地和設施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 活動舉辦前應根據場所地形結構、周邊環境和參與規模合理安排相關區域,例如:等候區、考試區、比賽區、熱身區、檢錄區、觀眾區、媒體區等。區域位置的設定須考慮活動流程的順暢和特定人群的安全需求;區域大小的設定須考慮本區域特定人群的規模和空間需求;根據活動需求在區域間設定區隔線(貼)、警戒帶、禮賓線、硬質隔離、通道等隔離措施並設定明確指示標誌。
第十二條 活動場地的臨時搭建物必須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公司進行施工搭建,搭建過程中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教育,防止在搭建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對臨時搭建的主席台、頒獎台、看台、背景板、大螢幕、照相架等景觀布置要按照安全標準進行搭建與拆除,所採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安全標準。搭建完成後承辦方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與驗收,大型賽事活動應與公安、消防、應急等部門對場地布置進行安全驗收。
第十三條 跆拳道賽事培訓活動的人員配備應滿足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活動應配備安全工作需要的安保人員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確保全全工作所需的物資、設備配備齊全。
第十五條 安保人員應合理安排到各重點區域,根據現場情況統籌分級分類崗位,明確崗位職責,重點崗位安排重要人員進行值守,發生安全事故時要協助現場民眾疏散。
第十六條 活動根據實際情況設定醫務救護點,配備醫務救護工作人員及救護車,充分考慮參加人員規模配置醫務救護人員的數量與位置,醫務救護點位置設定考慮方便現場施救、易於轉移就醫。
第十七條 活動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志願者隊伍,按照區域設定安排與之適當的志願者工作人員,活動舉辦前對志願者進行相關培訓,明確志願者崗位任務責任,保障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十八條 根據活動需求製作人員和車輛證件,區分證件許可權和活動範圍,在證件背面將對應許可權標註清晰,大型賽事活動須按照公安機關要求進行備案。同時加強證件管理,進入相關場地的人員需佩戴相應證件,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確保全保對講系統性能良好,信息交流暢通。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及時與現場負責人聯繫,協助處理,必要時向公安部門及時求助。
第二十條 落實活動期間餐飲安全責任,確保食品原料來源、進貨渠道正規,從業人員健康、餐具消毒以及衛生防疫符合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待檢等制度,確保活動食品衛生安全。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按照屬地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參賽人員購買或要求參賽人員自行購買符合賽事活動要求,具備對應條款的意外傷害保險。保證賽事活動所有參與人員都在保險範圍內。
第二十三條 防疫安全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的《關於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分區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並結合當地防疫安全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做好輿情應急處置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考慮參賽人員的需求,告知參賽人員整體活動安排,及時告知賽事調整情況。對參賽人員反映的問題耐心細緻解答,及時處理輿情隱患。對於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要及時、準確上報當地項目主管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理,把握輿論應對時機,防止事態擴大。
第二十五條 建立熔斷機制,採取堅決有力措施確保活動安全順利舉行,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於有安全隱患的賽事活動要堅決停辦,督促整改;如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極端惡劣天氣等風險不可控或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況,由賽事活動責任人下達熔斷指令,堅決立即終止比賽活動,再行研究取消或延期舉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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