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風子凌遲案,發生於明正德五年至正德七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風子凌遲案
- 發生時期 :明正
- 涉及機構:錦衣衛
- 涉及人物:趙風子
案件記載
案發於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正德七年十月在京由“三法司”、錦衣衛會審結案。趙風子,名趙鐩,順天府霸州文安縣人。弘治年間,充本縣儒學增廣生員,後因病告回侍親。正德六年,參加劉六、楊虎、劉七、齊彥明、劉惠等領導的農民起義,後成為起義軍領導人之一,被稱為“奉天征討副元帥”(劉惠為“奉天征討大元帥”),與楊虎、劉惠等一起先後活動於今河北、山東、河南及湖北等地,“糾合十餘萬之賊徒,攻破百十處之城邑,燒劫房財、庫獄,所過無遺。殺擄官吏、軍民不計其數。”後起義軍為官軍所敗,楊虎、劉惠等先後戰死,趙鐩扮作僧人逃脫,但在黃岡為人識破,在武昌江夏縣被官軍擒獲,並解押到京。會審結果:依《大明律》謀反罪,判將趙鐩及其他參加起義者二十三名,“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決不待時。祖父、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叔父兄之子,不限籍之異同,年十六以上,不論篤廢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此案的發生,反映了明朝正德年間官民的對立和社會矛盾的空前激化;對此案的處理典型地反映了《大明律》加重對危害國家行為的謀反罪的懲罰以維護地主階級統治秩序的顯著特點。此案不僅使用了凌遲這種極刑,而且株連範圍很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