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顯華,2011年11月被任命為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經理、黨委副書記,並實際履行職務。
2014年5月5日到檢察院接受調查詢問。
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認定趙顯華具有自首情節,改判其為有期徒刑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顯華
- 職務: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經理、黨委副書記
- 工作單位: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
- 工作地點:北京市
違紀被查,審理結果,
違紀被查
大興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了趙顯華貪污的線索,於2014年5月5日聯繫北京公共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紀委,通知趙顯華到檢察院接受詢問。
審理結果
大興法院認為,趙顯華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趙顯華案發後退賠損失,酌予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審判決後趙顯華抗訴,稱量刑過重。二中院認為,趙顯華接受偵查機關通知,且意識到其套取長途汽車公司賬上資金的行為可能會被查出後,仍能夠自行前往偵查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具有主動性,應認定系主動投案;趙顯華到案後對通過他人套取公司賬上資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趙顯華同時在案發後退繳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改判其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