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立春 1965年12月生,吉林伊通人,大學文化,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庭長,審判員。主要作品有《橋下落不明人的離婚條件》、《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幾點探討》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立春
- 出生地:吉林伊通
- 出生日期: 1965年12月
- 職務: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庭長,審判員
文獻,論文,
文獻
1992年7月在《吉林法院通訊》首次發表《橋下落不明人的離婚條件》,1993年在《審判縱橫》發表《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幾點探討》,1994年在《當代法學》發表《試議行政機關舉證責任與人民法院調查取證》。1995年5月參加編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審判管理操作規範》一書,1995年9月參加編寫由吉林省檢系院出版的銅法保密通論》一書。
論文
1995年10月參加吉林省經濟法學理論研討會,其論文《論國有企業虧損的原因及對策》獲二等獎、1996年3月在《審判縱貨》上發表《試論侵權行為人死亡後的民事責任》,1996年3月在《行政與法》上發表《試論村民委員會的越權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