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故意傷害案是2014年12月02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02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故意傷害罪
案由
案例
刑事判決書
(2014)朝刑初字第354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3年11月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4)3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犯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11時許,被告人趙×在北京市朝陽區蟹島度假村魚池邊因釣魚收費問題與被害人王×(男,42歲)發生爭執。後被告人趙×將王×打傷,致其“雙側眶內壁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側上頜竇外側壁骨折”(經鑑定屬輕傷二級)。被告人趙×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趙×賠償了被害人王×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的陳述,證人林×的證言,110接處警記錄,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及補充說明,協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趙×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法制觀念淡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節;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趙×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丁旭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