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鵬(遼寧省瀋撫示範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

趙家鵬(遼寧省瀋撫示範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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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鵬,男,滿族,1964年11月生,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遼寧莊河人。曾任遼寧省瀋撫示範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23年12月,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家鵬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家鵬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滿族
  • 籍貫:遼寧莊河
  • 出生日期:1964年11月
  • 學位:碩士
  • 學歷:研究生
  • 職稱:高級工程師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5年9月至1988年8月長春建築專科學校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8年8月至1992年12月錦西市建築設計院設計室技術員。
1992年12月至1994年6月錦西市建築設計院設計三室主任。
1994年6月至1994年12月葫蘆島市建築設計院設計事務所所長。
1994年12月至1996年1月葫蘆島市建築設計院設計事務所所長、鵬程開發公司經理(兼)。
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葫蘆島市建築設計院副院長(正科級)(期間:1994年9月至1996年7月哈爾濱建築大學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2001年3月至2001年10月葫蘆島市龍港區副區長。
2001年10月至2009年3月葫蘆島市龍港區副區長、葫蘆島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其間: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掛職任遼寧省工商局消保處副處長)。
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葫蘆島市龍港區副區長、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副主任。
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葫蘆島市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副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葫蘆島市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正處長級)。
2010年3月至2012年7月葫蘆島市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興城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興城臨海產業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葫蘆島市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興城市委副書記、市長,興城臨海產業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葫蘆島市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主任。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興城市委副書記、市長,興城臨海產業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遼寧工程技術大學結構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興城市委副書記、市長,興城濱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興城市委書記、濱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其間: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中央黨校縣委書記研修班(第15期)學習)。
2019年4月至2023年11月 遼寧省瀋撫新區黨工委委員、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3年11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瀋撫示範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趙家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家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擁有上市公司股份,違規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趙家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家鵬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12月,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趙家鵬(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家鵬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4年1月,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趙家鵬(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家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家鵬利用擔任葫蘆島市龍灣中央商務區管委會主任,興城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多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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