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伯恭

趙伯恭,被“雙規”前是公安縣農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因受賄被立案,2012年4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有匿名讀者向本報(楚天都市報)反映:,公安縣方面還在繼續給這位獲刑的局長發放工資,其銀行工資卡里,還照常收到工資。楚天都市報記者兩次趕赴公安縣,對此事進行調查核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伯恭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主要成就:因受賄被立案,2012年4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
基本屬實,事件回溯,官方解釋,專家說法,

基本屬實

楚天都市報收到讀者匿名舉報:公安縣農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伯恭,因涉嫌受賄,幾個月前被法院判刑。但是,公安縣方面還在繼續給這位獲刑的局長發放工資,其銀行工資卡里,還照常收到工資。
舉報稱,2011年上半年,趙伯恭因涉嫌受賄被收監。2012年4月,趙伯恭因收受賄賂30餘萬元,被公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
針對讀者舉報的問題,本報記者先後兩次趕赴公安縣。記者調查發現,除個別時間和表述之外,舉報人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

事件回溯

趙伯恭是公安縣麻豪口鎮人,經過多年打拚,他從一名普通辦事員,成長為鄉鎮領導,並在公安縣鄭公渡、章莊鋪等鄉鎮擔任黨委書記。後來,他調任公安縣科技局局長,此後到縣農業局任職。他給人的印象是一個“低調、勤奮、能幹事”的人,其官聲在出事前還比較好。
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趙伯恭在擔任公安縣農業局負責人期間,在大至崗標準糧田建設工程、農科所農民安置小區建設工程及農資市場管理和農業局幹部管理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而趙伯恭收受賄賂被調查是一個“意外”,當時並沒有人舉報趙伯恭。2011年春,公安縣紀檢監察部門在辦理開發商賄賂農科所負責人案件時,意外發現其與趙伯恭有金錢來往,隨後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趙伯恭先後收受7人賄賂20筆,總計39萬元。另有收受單位和個人禮金等事實。

官方解釋

2012年4月,趙伯恭因收受賄賂,被公安縣法院判刑。當事人在抗訴期限內沒有抗訴。
公安縣農業局、監察局等部門證實,確實還在給趙伯恭發放工資。
公安縣農業局局長王良虎稱,涉及犯罪需停止發放工資的,要憑公安縣監察局的通知,農業局方面還沒有接到監察局的通知,所以工資還在繼續發放。
公安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管浩祥解釋,之所以還在發放工資,是一個程式問題。他說,縣裡幹部的工資都由財政發放,幹部被判刑後,需停發工資的,要等開除黨籍、公職之後。
管浩祥稱,公安縣委已經研究決定,開除趙伯恭黨籍。還須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縣監察局的建議進行研究,才能開除其公職並備案,財政部門再依法停發其工資。管浩祥介紹,一個幹部從被法院判決到被開除黨籍、公職,有一個過程。
管浩祥還稱,一般民眾可能認為,一個幹部被“雙規”後移送司法機關,就應該停發工資。他說,也有幹部被“雙規”,調查發現關於他的舉報並不能查實,移送司法機關後也有被判無罪的,這樣的幹部還得恢復職務、名譽,所以,在沒有開除黨籍、公職之前,涉案幹部接受調查期間,一般都還繼續領取工資。

專家說法

北京德恆(武漢)律師事務所王亞軍律師表示,按照有關法律,公務員在被作出有罪判決生效之日起,他就自動失去公務員身份及相關行政職務,政府財政不應再給其發工資。如果因為相關部門在辦理程式過程中有所延遲,而繼續給當事人發了工資的,程式辦理完畢之後,當事人應該退回,或者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回。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國華表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非被判有罪公務員被停發工資的必要條件,一位國家公務員一旦被判有罪,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就不再是公務員,應該依法停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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