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越南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是越南2003年的《土地法》和2005年的《越南民法典》規定了農用土地利用權流轉方式;互易(轉換或交換)、轉讓、租賃(出租)、轉租(再出租)、抵押、贈與、入股、繼承等8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越南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 地點:越南
2005年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涉及農用土地流轉的章節包括;第五編“土地使用權的移轉”;第26章“般規定”;第27章“土地使用權互易契約”;第28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第29章“土地使用權租賃與轉租契約”第一節“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和第二節“土地使用權的轉租契約”;第30章“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第31章“土地使用權贈與契約”;第32章“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契約”;第33章“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1995年的民法典比較,2005年民法典的變化體現在:第一,新民法典內容更為豐富,增加了三種流轉方式,即轉租、贈與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在土地使用權契約上。新民法典在互易、轉讓、租賃、抵押契約以及土地使用權繼承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轉租、贈與、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契約。第二。減少了土地利用的限制。根據舊民法典第690條的規定,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權移轉的主體限於“個人、家庭戶”。根據新民法典第688條的規定,這種身份限制被取消。個人、法人、戶和其他主體都可以成為土地使用權移轉的主體。第三,土地使用權主體的權利增加。根據新民法典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增加了三種權利,即轉租權、贈與權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權。第四,在土地使用權移轉價格問題上,賦予當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權利。根據舊民法典第694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移轉價格,由當事人雙方以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制定的價格框架頒布的價格表為基礎,協商確定。新民法典第690條則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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