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額盈餘企業評價法
- 外文名:Revenue Ruling
- 條件:美國國稅局的收入規範
- 地區:美國
評價法,評價,
評價法
超額盈餘法最初是在美國國稅局的收入規範(Revenue Ruling)59-60條當中被定義出來,稍後再經過盈餘規範68-609條加以修正。在該規範中要求民眾必須做到:
1、決定所有淨有形資產(tangible asset)的價值。
2、建立常態化的盈餘水準。
3、預估一個適當的資本化(capitalization)比率,以適用於根據淨有形資產所計算出來的預期報酬之相關部分。
5、將上述所創造出來的價值自第二點中提到的常態化盈餘水準中扣除。所得到的結果即被定義為超額盈餘。理論上來說,超額盈餘所代表的是在淨有形資產合理報酬之外的預估盈餘。
7、將計算出的數額加入第一點中所提到的淨有形資產價值,以求得事業的總價值。
評價
儘管在這個超額盈餘的計算上有其理論上的謬誤存在,不過其所具有的簡化性以及易於計算性還是讓它得到不少好評。舉例來說,假設下面的情況代表一家私人擁有的小型事業,其簿記形態如同S型企業(S corporation)一樣:
4、根據常態化的淨收益所計算的結果,超額盈餘的資本化比率為30%。
因此該公司的事業價值可以照以下方法來計算:
淨有形資產價值 US$1,000,000
常態化盈餘 US$400,000 減去:自淨有形資產中所產生的盈餘(US$1,000,000×0.15) 150,000
超額盈餘 250,000 超額盈餘的資本化價值(US$250,000÷0.30)
事業的總價值 US$9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