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需要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的一些分部分項工程,此部分工程危險性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更加危險,所以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方可進行施工,比如: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凝土模板支撐搭設高度8m及以上等等分部分項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 印發號:建辦質〔2018〕31號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 針對範圍:指需要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的一些分部分項工程
- 示例: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等
- 發布時間:2018年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樑、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範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