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藥品說明書用藥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 off-label drug use,OLDU)又稱“藥品說明書外用法”、“藥品未註冊用法”,是指藥品使用的適應證、劑量、療程、途徑或人群等未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藥品說明書記載範圍內的用法。

1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定義,2超說明書用藥相關立法與法律責任,3超說明書用藥規程,4 超說明書用藥的企業規範,

1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定義

1.1美國藥師協會( American Pharmacists Association) 將“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定義為:適應證、給藥方法或劑量在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 FDA) 批准的藥品說明書之外的用法。
1.2 廣東省藥學會2010年3月1 8日出台了我國首個《藥品未註冊用法專家共識》, 首次對“藥品未註冊用法”做出的定義,藥品未註冊用法又稱“超藥品說明書用藥”是指藥品使用的適應證,給藥方法或劑量不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之內的用法。藥品未註冊用法的具體含義包括給藥劑量、適應人群、適應證或給藥途徑等與藥品說明書不 同的用法。

2超說明書用藥相關立法與法律責任

目前,美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紐西蘭、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說明書用藥相關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說明書用藥外,其餘6國均允許合理的超說明書用藥。美國、英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日本和南非等10個國家的政府部門或學術組織發布了與超說明書用藥相關的指南或建議。
我們國家積極重視超說明書用藥的合理性判定及操作規範。2014年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在《2014 年衛生計委工作要點 》的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加強綜合監督工作部分中明確提出: 建立超藥品說明書管理制度,促進臨床合理用藥。2013年9月,中國藥理學會治療藥物監測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風險管理學組成立,該學組通過對我國24家醫院超說明書用藥情況進行分析,並參考國內相關共識,編寫《超說明書用藥專家共識》。2015年4月,《超說明書用藥專家共識》發布。
在國外,超藥品說明書用藥主要責任仍由醫務人員承擔 。我國的《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等都不明確支持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在《超說明書用藥專家共識》中指出“本專家共識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並非強制性規定,但在法律法規、行政性規章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具有行業規範的作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部門應對本機構內超說明書用藥採取‘準入制度’,組織醫學與藥學工作者對超說明書用藥進行準入審批、定期評估,以防控用藥風險。

3超說明書用藥規程

3.1超說明書用藥信息及證據支持
美國 FDA、ASHP,英國HMRA,德國聯邦藥品法],荷蘭MEB 及中國廣東省藥學會等均指出:醫生超說明書用藥時,應當掌握科學、全面的醫學證據。
3.2患者知情同意
包括中國在內的9個國家的指南或建議提及超說明書用藥應經“患者知情同意”。其中。 中國廣東省藥學會“藥品未註冊用法專家共識”中對超說明書用藥需經倫理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僅為建議而非強制規定。
3.3經倫理委員會或(和)藥事管理委員會批准 僅美、英、中三國提及在超說明書用藥過程中需經倫理委員會或(和)藥事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中,美國 FDA 規定僅適用於研究性用藥,治療性使用的超說明書用藥無需向倫理委員會提交申請。中國廣東省藥學會“藥品未註冊用法專家共識”中對超說明書用藥需經倫理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僅為建議而非強制規定。
3.4 記錄超說明書用藥原因及療效 美、英、德三國明確規定,應記錄超說明書用藥的原因及療效。
3.5監測超說明書用藥不良反應
目前,共有英國、義大利、荷蘭、澳大利亞明確提出應監測超說明書用藥過程中的不良反應,雖然部分國家已就超說明書用藥中不良反應的必要性監測達成共識,但目前的監測機制尚待完善。

4 超說明書用藥的企業規範

其中美國制定的超說明書用藥的企業行為規範最詳盡,值得借鑑,規定包括:① 超說明書用藥信息可經電子、紙質途徑傳播,但不得以口頭途徑傳播;②醫藥企業不得干預研究論文發表。對研究證據來源及傳播行為做出詳細規定。此外,FDA申明:①當發現藥品生產企業違規傳播超說明書用藥信息時,將向其發出警告信。②若企業未做出改正,FDA 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超說明書用藥具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借鑑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速我國超藥品說明書管理制度的建立,促進臨床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合理性和安全性。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同時規避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執業風險,我國需儘快出台相應措施,以規範超說明書用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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