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介紹
超我概念
弗洛伊德將人格結構分成三個層次:本我、自我、 超我。本我是先天的本能,欲望所組成的能量系統,包括各種生理需要。自我位於人格結構的中間層,它一方面調節著本我,一方面又受制於超我,遵循現實原則。超我是由社會規範、倫理道德、價值觀念內化而來,追求完善的境界。
在弗洛伊德人格結構理論中超我不僅包含道德良心部分,實際上還包括自我理想。弗洛伊德在其人格結構理論創建晚期在原僅包含道德良心部分的超我概念組成中又加入自我理想成分,所謂自我理想是指自我渴望達到的成就目標,個體以超我所認同的對象為榜樣,努力實現自己(想成為什麼人)的理想,實際上相當於個體為自己所設的行為價值標準。
超我是人格系統中專管道德的法務部門。它由人的道德律、自我理想等所構成,可簡單區分為“理想”、“良心”兩個層次,在“理想”中既包括自我理想,又包括社會理想。它是自我的產物,是自我傾向於社會外界那方面的因素生出的。它如同良心或過失的無意識感覺一樣,凌駕於自我之上,仿佛是社會道德訓條、社會禁戒、權威者的高尚道德的代表,來監督控制自我。它是這些因素在人的兒時內化、沉澱的結果。人類的高尚理想,在個人身上因超我而得到鞏固,超我不斷借犯罪感和內疚來懲罰人的達不到理想要求的行為。超我的目的主要是控制和引導本能的衝動,並監督自我對本我的限制,因此,它所遵守的是一種道德原則。它和本我一樣,都對自我有一種批評和牽製作用。另外,超我同本我一樣,也是非理性的,它們都要歪曲和篡改現實。超我強迫自我不是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認識它們,而是按照自己主觀上認為它們應該是怎樣而去認識的。在此意義上可以說,超我是社會化的產物,是文化傳統的運載工具。
超我(super-ego)是人格結構中的管制者,由完美原則支配,屬於人格結構中的道德理想部份。在
佛洛伊德的學說中,超我是父親形象與文化規範的符號內化,由於對客體的衝突,超我傾向於站在“
本我”的原始渴望的反對立場,而對“自我”帶有侵略性。超我以道德價值判斷的形式運作,維持個體的道德價值感、迴避禁忌。 超我的形成發生在
戀母情結的崩解時期,是一種對父親形象的內化認同,由於小男孩無法成功地維持母親成為其愛戀的客體,對父親可能對其的閹割報復或懲罰產生閹割焦慮(castration anxiety),進而轉為認同父親。
超我功能
(1) 抑制
本我的不被社會接受的衝動,特別是性、攻擊等 。
(2) 勸自我向善。
(3) 努力表現成熟卓越。
自我取代超我
即由超我的形成父母的控制被自我控制所取代。
超我意識流
超我為精神主要成份,多半無意識,少半有意識,產生於自我,對父母、老師或其他權威的勸告、威脅、警告或懲罰表現出順從或抑制,從而反映出了父母的良心和社會準則,有助於性格形成和保護自我來克服過勝的本我衝動。
弗洛伊德認為人格結構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組成。
超我是人格的道德價值部分,它代表的是理想而不是現實,要求的是完美而不是實際或快樂。超我是由自我中的一部分發展而來的。它由兩部分組成:
自我典範和良心。自我典範相當於幼兒觀念中父母認為在道德方面是好的東西,良心則是父母觀念中的壞的東西。自我和良心是同一道德觀念的兩個方面。
神經症產生
弗洛伊德認為,只有三個“我”和睦相處,保持平衡,人才會健康發展;而三者吵架的時候,人有時會懷疑“這一個我是不是我?”或者內心有不同的聲音在對話:“做得?做不得?”或者內心因為
欲望和道德的衝突而痛苦不堪。或者為自己某個突如其來的醜惡念頭而惶恐。這種狀況如果持續得久了,或者衝突得比較嚴重,就會導致
神經症的產生。
相關信息
超我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在個體接受與選擇對象的過程中,個體的自我的壯大是其基本特徵。個體在其初期與對象之間存在著極大的不平衡:個體小而對象大、個體弱而對象強、個體有限而對象無限等等,由此形成了它們之間的差異性、不對稱性和矛盾性;但是後來,隨著個體的對象關係在個體自我中的積累,個體開始壯大起來,個體與對象的關係逐漸地趨向對等、平和、融通與同一。個體在對象關係中的這種地位的變化,是對象關係的本質使然。
個體的變化是必然的。從表面看,個體年齡增長了,衰老了,他甚至距離生命的終點更近了。從這點看,個體的接受與選擇與他的初始目的是相悖的。然而,從另一方面看,個體在內容上經歷了由空洞到充實、由自然性到社會性的轉變過程。個體從一個十分渺小的自然物,逐漸地轉變為容納了包括原始自然、人化自然和社群在內的所有的對象世界。他與世界等同起來,一致起來。他已經不是代表他自己說話,更不是代表他的某個時段(比如他三歲時候的某一天)說話,他容納的對象世界越廣泛,他也就與整個世界越接近,他就有可能變成一個“世界公民”,他就會為更廣泛的世界代言,他也就有更加寬廣的胸懷,他變成了一個反映整個世界關係的個體。
個體的對象關係是在接受與選擇的交替、變換、統一中發展起來的關係。接受不是個體的最終目的。個體需要接受,不接受對象的個體就不是實在而只是一個空在,而空在的個體是無法進入到群這一高級對象之中的;但是,個體接受的對象愈多,個體受制於對象的方面也就愈多。但這個時候,個體受制於對象的方面已經不是對象的直接作用,而是作用於個體的對象關係所形成並寄宿於個體之內的自我對個體發揮作用。自我代表對象關係重新審視個體,他對“我”開始重新定義。
自我是一個矛盾體。自我寄宿在個體之內之後,他便處在矛盾的夾擊之中。他既受到來自他的淵源——他的一切對象——對他的作用,他是這些對象的代言人;他又受到來自他的載體——他的命運共同體——對他的作用,他是他的載體——個體——的代言人。自我的這一矛盾,使得他不斷地調和二者,不斷地生成“新我”。由於對象是源源不斷的,“我”就是生生不息的,自我總是在新的內容的充實之下不斷地改變自己。顯然,個體的對象關係越廣泛,個體的自我所包含的外延就越廣泛。如果接受是無止境的,那么自我的外延就是無邊界的。
迄今為止,群是個體的高級對象。作為個體處在高級階段的對象關係,個體所在的群是個體的現實關係。群內的每一個個體相互間的交往通過他們各自的自我而展開,個體的自我在交往中相互接受對方從而壯大了他自身。如此以來,交往的結果形成個體之間的普遍自我,正是這種普遍的自我支持了群的延續和發展。在隨後的個體與群的關係中,個體進入群的最低的門檻就是個體的自我達到了群的普遍的“我”,低於群所要求的自我不為群所接納。因而,個體的自我——被群所認可的自我——成為個體與群對話的平台,個體的自我上升為與群相統一的普遍的自我。
在與群這一對象的接受與選擇中,個體的自我仍然繼續發展並壯大。當他的接受程度大到比群的普遍的對象關係更廣泛的對象世界時,個體的自我超越了當前的群的普遍自我,他上升為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