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廣東法制建設30年

走向法治:廣東法制建設30年

《走向法治:廣東法制建設30年》主要內容:中國的改革開放走過了30年的偉大曆程。廣東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區,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充分發揮了“試驗田”、“視窗”和“示範區”作用。在紀念中國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認真研究總結廣東改革開放的成就和經驗,有助於深化人們對改革開放重要意義的認識,對於全省人民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勝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基本介紹

  • 書名:走向法治:廣東法制建設30年
  • 出版社:廣東省出版集團,廣東人民出版社
  • 頁數:348頁
  • 開本:16
  • 品牌:廣東人民出版社
  • 作者:劉恆
  •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21805970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走向法治:廣東法制建設30年》為廣東改革開放30年研究叢書之一。

作者簡介

劉恆,男,1964年生,經濟學博士,法學博士後,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山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中山大學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主要從事行政法學、公法理論等領域的研究與教學工作。代表作有《外資併購行為與政府規制》、《行政救濟制度研究》、《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劉誠,女,1977年生,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法學理論、憲法學與行政法學領域的研究與教學工作。代表作有《現代社會中的國家與公民——共和主義憲法理論為視角》、《盧梭的兩個世界》。
張亮,男,1977年生,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領域的研究與教學工作。代表作有《反傾銷法損害確定問題研究》、《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例研究》。
韓光明,男,筆名朴勤,1977年生,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民商法、比較法、法律與社會發展等領域的研究與教學工作。代表作有《法律的價值:轉軌經濟中的評價》(譯著)、《權利衝突:相鄰關係與義務理性》、《論作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改革與變法——年來的廣東地方立法
一、30年來廣東省地方立法許可權的變遷
(一)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四)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五)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六)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和乳源瑤族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
二、30年來廣東省地方立法歷程回顧
(一)廣東省地方立法的起步探索階段(1979-1984年)
(二)廣東省地方立法的初步發展階段(1985-992年)
(三)廣東省地方立法的加快發展階段(1993-1999年)
(四)廣東省地方立法的穩健發展階段(2000年至今)
三、30年來廣東省地方立法的成就與經驗
(一)30年來廣東省地方立法成就
(二)30年來廣東省地方立法經驗

第二章 依法行政。構建法治政府——30年來的廣東行政法制
一、廣東行政立法
(一)廣東行政立法概況和特點
(二)近年廣東行政立法的亮點
二、廣東行政執法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
(二)行政處罰的綜合執法試點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三、廣東行政複議
(一)廣東行政複議概況
(二)廣東行政複議的制度建設及其創新
(三)廣東行政複議對全國行政複議制度完善的示範作用

第三章 通過司法改革實現司法正義——30年來的廣東檢察制度和審判制度
一、檢察制度
(一)檢察機構
(二)檢察隊伍
(三)檢察業務
(四)檢察制度創新
(五)重大案件的查處
二、審判制度
(一)審判機構
(二)審判隊伍
(三)審判業務
(四)審判制度創新
(五)重大案件審理

第四章 司法行政與法治國家——30年來的廣東司法行政建設
一、司法行政與法治國家建設
(一)司法行政的性質與概況
(二)司法行政與法治國家
(三)廣東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與進步
二、法制宣傳與公民法律意識
(一)法律普及與公民精神
(二)廣東省普法的總體概要
(三)普法教育法制化
(四)校園普法與法制副校長
(五)普法新模式:普法與維權相結合
(六)找準對象、重點普法
三、律師制度與律師隊伍
(一)律師管理制度的發展完善
(二)公職律師試點
(三)探索律師權益保障制度
(四)粵港律師法律服務業合作
四、仲裁、公證、司法鑑定制度
(一)公正與便捷的仲裁工作
(二)保證威信與效力的公證工作
(三)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五、基層司法與基層法律服務
(一)全心為民的“大調解”格局
(二)思路開闊的“大安置幫教”工作
(三)扎紮實實的社區矯正工作
(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務工作
六、監獄與勞動教養制度
(一)促進監獄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和社會化
(二)走在全國前列的科學化勞動教養工作
七、廣東省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
(一)富有歷史傳統和開創精神的法學教育
(二)廣東省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
(三)多種形式的法律教育
(四)富有特色的法學研究
附錄
附錄一 30年來廣東省重要地方立法
附錄二 30年來廣東省行政立法大事記
附錄三 30年來廣東檢察制度和審判制度大事記
附錄四 30年來廣東司法行政工作大事記
後記

文摘

第九十條是在《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針對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具體程式作出了細化規定,為申請人和第三人針對被申請人不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情形提供了申訴的途徑。
該規定同時強化了行政複議內部監督的相關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對錯誤的行政複議決定的內部監督,可以通過本機關自行糾正和上級行政機關糾正兩種途徑實現,這一規定,既體現了行政複議的行政監督性質,也體現了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第六,對複議機關法律責任的明確。
《廣州市行政複議規定》第十三章共六條全部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有利於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行使,保障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宗旨的實現。
如《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八條賦予了行政複議機構針對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違法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處理建議權,但實踐中這一程式很少得以啟動。該規定對此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式規定,通過製作《行政複議違法行為處理建議書》的方式來落實行政複議機構的這一職責。
又如,該規定第九十八條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式、啟動程式進行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把監督大權和對行政責任追究程式的啟動權交給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了避免“官官相護”,該規定擴大了投訴的渠道,除了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可以啟動監督程式之外,申請人也可以投訴,啟動追究責任的制度,對行政複議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可以投訴。

後記

為紀念改革開放30年,廣東省委宣傳部委託中山大學承擔《廣東改革開放30年研究叢書》的研究和寫作任務,《走向法治——廣東法制建設30年》一書是這一系列研究中法律專題研究的成果。
本課題的研究和書稿的寫作,由我主持。參加者是: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亮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韓光明博士。2007年5月,在確定了寫作的具體分工之後,課題組成員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調研,深入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法學教育和研究等機關或社團的有關工作部門進行細緻的調研工作。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2007年8月,課題組成員各自開始了為期2個月的寫作,2007年10月初稿完成。此後,課題組成員進行了多次內部討論,相互對書稿提出修改意見,先後五易其稿,至2008年7月最終定稿。
這套叢書從策劃到完成,得到了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林雄同志的大力支持。林雄部長對叢書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並多次詢問叢書的進展情況。省委宣傳部蔣斌副部長,省委宣傳部理論處杜新山處長等同志對叢書的寫作給予了具體指導。叢書立項作為廣東社科基金規劃項目,得到了廣東省社科規劃辦的支持。在此一併致謝!

序言

中國的改革開放走過了30年的偉大曆程。廣東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區,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充分發揮了“試驗田”、“視窗”和“示範區”作用。在紀念中國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認真研究總結廣東改革開放的成就和經驗,有助於深化人們對改革開放重要意義的認識,對於全省人民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勝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研究廣東改革開放,要系統總結廣東改革開放30年的偉大成就,進一步堅定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信心和決心。
30年來,廣東歷屆省委、省政府團結帶領全省人民,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發揚敢為天下先的精神和“殺出一條血路”的勇氣,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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