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舊約》詞語)

赦免(《舊約》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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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常用語詞。希伯來文讀作“沙萊赫”(Saleh)。常用以說明上帝對人的罪過的免除,或對過犯、過失的饒恕。在《舊約》中“沙萊赫”多譯作“赦免”,個別地方亦譯為被動式“蒙赦免”(利4:20;民15:25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赦免
  • 外文名: Forgive, pardon
主要用法有:
1、人處於犯罪之中,決不能得到赦免。這是先知認定的原則:“我怎能赦免你呢?你的兒女離棄我,又指著那不是神的起誓,我使他們飽足,他們就行姦淫,成群的聚集在娼妓家裡”(耶5:7)。
2、罪人惟有離開惡道,歸向耶和華並謙卑祈求,才可蒙赦免。《舊約》多次提到“上帝必廣行赦免”(賽55:7),但條件是“各人回頭離開惡道”(耶36:3),“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歸向耶和華。”大衛曾有重罪蒙赦的經歷(詩51),他也不斷地謙卑祈求:“主啊,求你因你的名赦免我的罪,因為我的罪重大”(詩25:1)。
3、有時也指人的互相赦免。“沙萊赫”在《新約》中耶穌的教訓里常譯為“饒恕”,如“你們站著禱告的時候,若想起有人得罪你們,就當饒恕他,好叫你們在天上的父,也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若不饒恕人,你們在天上的父也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可11:25,26)。總之,赦免的原則與條件首先是離開惡道,不能仍在罪中,進而改惡從善,歸向上帝;最後,應從上帝的赦免中學習到人與人相互間的赦免與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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