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赦免是指國家宣告對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法律詞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罰赦免
- 範疇:法律詞語
- 具體內容:國家宣告對罪犯免除其罪免除其刑
- 分類:大赦與特赦
釋義,與赦免的區別,赦免分類,
釋義
赦免是國家宣告對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大赦與特赦。
大赦,通常是指國家對某一時期內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訴和免除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對象既可能是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全體犯罪人,還可能是某一類或者某一事件的全體犯罪人;大赦的效果涉及罪與刑兩個方面,既赦其罪,也赦其刑,即罪與刑同時免除。
特赦,一般是指國家對較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執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特赦的對象是較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罰執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與特赦制度,並將大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與特赦令均由國家主席發布。但後來的憲法包括現行憲法僅規定了特赦制度,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65條、第66條所指的赦免便僅限於特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屬於刑罰消滅事由。現行憲法規定的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與赦免的區別
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於:(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3)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刑法》第65條、第66條所說的赦免,都是指特赦減免。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赦免分類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兩種。
大赦:是指國家對不特定的多數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於罪與刑兩個方面,即對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認為是犯罪,對實施此類犯罪者,不再認為是犯罪分子,因而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對於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這種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