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設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 類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 目的:加快赤水竹業循環經濟基地建設
- 適用範圍: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管道
內容,時間,
內容
一、適用範圍
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設規劃紅線範圍內農民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管道、線路等的拆遷補償。
二、拆遷單位及拆遷期限
1、拆遷單位:赤水市國土資源局
2、拆遷期限:拆遷公告之日起20日以內
三、拆遷補償安置原則
1、被拆遷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符合前置條件的原則。
(1)被拆遷人選擇宅基地安置,應符合村組確定的前置條件。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在簽訂自願放棄宅基地協定後,領取安置費自行購房安置,市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拆遷工作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和補償安置標準,切實維護拆遷工程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拆遷估價獨立、客觀、公開、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4、違法、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拆遷(除)違法、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採取貨幣補償和留地安置兩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標準及辦法
1、貨幣補償標準:
住宅房屋。磚混結構:1100元/㎡;磚木結構:900元/㎡;土木結構:700元/㎡;簡易結構:300元/㎡。
2、安置方式:
對住戶房屋及附屬設施等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由市政府收回。
3、條件:以土地使用證上產權人作為貨幣補償的承受權利人。
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表。
(二)留地集中安置標準及辦法:
1、留地安置被拆遷戶原住房補償標準:磚混結構:600元/㎡;磚木結構:550元/㎡;土木結構:500元/㎡;簡易結構或臨時設施:200元/㎡。
2、留地安置被拆遷戶宅基地補償標準按其他土地補償標準執行。
3、留地安置辦法:選擇留地安置的(1)留地安置宅基地以2005年12月31日前分戶的為準;(2)拆遷單位負責宅基地的平場、水、電、路、排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3)公開宅基地編號。按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先後順序選擇;(4)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每戶宅基地面積控制在104㎡以內,房屋樓層按規劃設計執行;(5)符合留地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必須按城市建設規劃設計圖修建住房;(6)新安置宅基地征地費用由留地安置被拆遷戶承擔,標準按原宅基地補償標準執行。
4、集中留地安置宅基地選址在城工大道循環經濟園區規劃範圍以外。
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表。
五、核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建設面積等,以現場丈量人員和被拆遷農戶簽字的《房屋拆遷情況調查表》為依據。
六、補助、獎勵
(一)搬家補助及周轉過渡費:
1、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100㎡的每戶補助300元,100㎡(含100 ㎡)以上不足200 ㎡的每戶補助500元,200 ㎡以上的每戶補助700元。按兩次計算一次付給。
2、周轉過渡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發,選擇宅基地安置和聯建房安置的按18個月計發。周轉過渡費標準,按3元/ ㎡·月計算,不足300元/月·戶時則按300元/戶·月計發;其餘據實計發。
被拆遷人拆遷房屋一律實行一次性搬離住地,並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周轉過渡房。
(二)房屋拆遷獎勵費:
在公告規定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並按約定時間搬遷騰空點交房屋的(騰空標準:物件騰空、人畜離房、交鑰匙)給予每戶按原住房面積15元/㎡的獎勵。
被拆遷人超過規定時間未搬遷的,將依法強制搬遷。強制搬遷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並取消一切獎勵。
七、其他
(一)被拆遷房屋的裝飾物,能自行拆除原則上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後喪失使用價值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二)有產權糾紛或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拆遷公告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實施。
(三)拆遷已裝修的房屋,按使用年限作適當補償(標準見附表)。
(四)征地範圍內的墳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自行搬遷,超過20日未搬遷者按無主墳處理。墳墓搬遷補助標準:土墳600元/座,石砌墳、土砌碑墳800元/座,石砌碑墳1000元/座。
八、被拆遷住戶應積極支持配合拆遷工作人員履行公務
對辱罵、圍攻、毆打拆遷工作人員的,阻礙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時間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