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設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為進一步加快赤水竹業循環經濟基地建設和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建設步伐,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促進赤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確保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設和農村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工作順利推進。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貴州省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並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方案。

基本介紹

  • 書名: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設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 類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 目的:加快赤水竹業循環經濟基地建設
  • 適用範圍: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管道
內容,時間,

內容

一、適用範圍
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設規劃紅線範圍內農民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管道、線路等的拆遷補償。
二、拆遷單位及拆遷期限
1、拆遷單位:赤水市國土資源局
2、拆遷期限:拆遷公告之日起20日以內
三、拆遷補償安置原則
1、被拆遷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符合前置條件的原則。
(1)被拆遷人選擇宅基地安置,應符合村組確定的前置條件。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在簽訂自願放棄宅基地協定後,領取安置費自行購房安置,市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拆遷工作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和補償安置標準,切實維護拆遷工程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拆遷估價獨立、客觀、公開、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4、違法、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拆遷(除)違法、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採取貨幣補償和留地安置兩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標準及辦法
1、貨幣補償標準:
住宅房屋。磚混結構:1100元/㎡;磚木結構:900元/㎡;土木結構:700元/㎡;簡易結構:300元/㎡。
2、安置方式:
對住戶房屋及附屬設施等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由市政府收回。
3、條件:以土地使用證上產權人作為貨幣補償的承受權利人。
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表。
(二)留地集中安置標準及辦法:
1、留地安置被拆遷戶原住房補償標準:磚混結構:600元/㎡;磚木結構:550元/㎡;土木結構:500元/㎡;簡易結構或臨時設施:200元/㎡。
2、留地安置被拆遷戶宅基地補償標準按其他土地補償標準執行。
3、留地安置辦法:選擇留地安置的(1)留地安置宅基地以2005年12月31日前分戶的為準;(2)拆遷單位負責宅基地的平場、水、電、路、排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3)公開宅基地編號。按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先後順序選擇;(4)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每戶宅基地面積控制在104㎡以內,房屋樓層按規劃設計執行;(5)符合留地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必須按城市建設規劃設計圖修建住房;(6)新安置宅基地征地費用由留地安置被拆遷戶承擔,標準按原宅基地補償標準執行。
4、集中留地安置宅基地選址在城工大道循環經濟園區規劃範圍以外。
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表。
五、核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建設面積等,以現場丈量人員和被拆遷農戶簽字的《房屋拆遷情況調查表》為依據。
六、補助、獎勵
(一)搬家補助及周轉過渡費:
1、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100㎡的每戶補助300元,100㎡(含100 ㎡)以上不足200 ㎡的每戶補助500元,200 ㎡以上的每戶補助700元。按兩次計算一次付給。
2、周轉過渡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發,選擇宅基地安置和聯建房安置的按18個月計發。周轉過渡費標準,按3元/ ㎡·月計算,不足300元/月·戶時則按300元/戶·月計發;其餘據實計發。
被拆遷人拆遷房屋一律實行一次性搬離住地,並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周轉過渡房。
(二)房屋拆遷獎勵費:
在公告規定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並按約定時間搬遷騰空點交房屋的(騰空標準:物件騰空、人畜離房、交鑰匙)給予每戶按原住房面積15元/㎡的獎勵。
被拆遷人超過規定時間未搬遷的,將依法強制搬遷。強制搬遷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並取消一切獎勵。
七、其他
(一)被拆遷房屋的裝飾物,能自行拆除原則上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後喪失使用價值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二)有產權糾紛或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拆遷公告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實施。
(三)拆遷已裝修的房屋,按使用年限作適當補償(標準見附表)。
(四)征地範圍內的墳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自行搬遷,超過20日未搬遷者按無主墳處理。墳墓搬遷補助標準:土墳600元/座,石砌墳、土砌碑墳800元/座,石砌碑墳1000元/座。
八、被拆遷住戶應積極支持配合拆遷工作人員履行公務
對辱罵、圍攻、毆打拆遷工作人員的,阻礙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時間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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