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和管理,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6年10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6年12月1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6年10月27日赤峰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山文化遺址群,包含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紅山遺址群位於紅山區東部的紅山,包含紅山文化居住地遺址、夏家店下層文化和夏家店上層文化居住地遺址、墓地、祭祀遺址等從新石器時代到青銅時代多種考古學文化的遺存;魏家窩鋪遺址位於紅山區文鐘鎮三眼井村魏家窩鋪自然村東北約1公里的丘陵台地上,是紅山文化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聚落遺址。
第四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
第五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應當納入市、紅山區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所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項。紅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屬的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紅山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紅山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農牧業、林業、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工作。
第七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
第八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各類文物保護規劃;
(二)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各類文物保護項目;
(三)對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配合文物考古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五)負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範措施;
(六)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護和宣傳展示,組織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
(七)負責對紅山文化遺址群各類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建立日誌;
(八)建立紅山文化遺址群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九)依法查處破壞紅山文化遺址群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山文化遺址群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紅山文化遺址群及其保護設施、盜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損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市、紅山區人民政府對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以及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以下簡稱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是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不得因經濟建設活動而隨意變更;確因文物保護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確定的為準。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三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群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遺址群的房址、環壕、祭壇、墓葬區等古人類生產生活遺蹟;
(三)遺址群發現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四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工作應當實行重大事項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十五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重大保護工程,景觀綠化以及旅遊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編制專項技術方案,由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逐級向文物行政部門申報,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 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和本條例的規定。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逐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城鄉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挖掘以及開展相關科學研究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向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十八條 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
(三)擅自進行採礦、採石、采土、采砂等活動;
(四)墾荒、放牧、焚燒、燃放煙花爆竹等;
(五)從事產生廢氣、廢渣、廢水、噪聲、放射性物質等造成環境破壞或者污染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六)未經許可砍伐或者損壞樹木、挖掘藥材以及採集動植物標本、種植危害文物本體的植物等;
(七)擅自修建陵園、墳墓;
(八)擅自進行基本建設和有礙遺址環境風貌的工程建設;
(九)擅自設立高壓線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紅山文化遺址群環境風貌的設施;
(十)違規傾倒、堆放垃圾;
(十一)其他破壞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文物本體保護狀況、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遊客承載量等進行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建立監測檢查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範圍內應當配備安防、消防、急救等設施和設備。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遊客、文物和環境安全。
第二十一條 發生危及紅山文化遺址群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紅山文化遺址群存在安全隱患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並按程式逐級上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二條 市、紅山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遺址建立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教育、交流和服務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分步實施、促進發展、惠及民眾的原則。遺址博物館的設立應當堅持科學定位、突出特色、多樣展示、發揮功能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出土文物經過研究、修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由紅山文化遺址博物館收藏,除需要特殊保護的文物外,應當免費向公眾展示。
第二十四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展示工作,增進公眾對紅山文化遺址群的認識和了解。
第二十五條 經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同意,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可以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設與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服務項目。
鼓勵發展紅山文化遺址群文化旅遊創意產業。
第二十六條 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拍攝電影、電視劇(片)、廣告等活動,應當確保文物和環境安全,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需要取得相關部門批准檔案的,同時將批准檔案交市及紅山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的,由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擅自修建陵園、墳墓、設立高壓線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紅山文化遺址群環境風貌設施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市、紅山區有關行政部門、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紅山文化是距今五、六千年前分布在西遼河上游和大凌河流域的以農耕為主的新石器文化,因首次發現於赤峰市的紅山而命名,被考古界認定為中華文明的重要源頭之一。目前,赤峰市境內已發現紅山文化遺址七百多處,之所以先將紅山區轄區內的紅山遺址群與魏家窩鋪遺址通過制定條例予以保護,一是因為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具有代表性,前者包含紅山文化的命名地,後者是紅山文化時期重要的聚落遺址,分別於2006年、2013年由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二是紅山遺址群、魏家窩鋪遺址已於2012年被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按照申遺的要求,須制定相關法規。
二、條例制定過程和立法依據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赤峰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後,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紅山區文體局委託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院起草條例(草案)。今年(2016年)3月,起草單位到赤峰市徵求市人大、市政府、紅山區政府的意見。起草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通過座談和書面反饋意見等形式參與了起草工作。市政府將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並報送自治區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徵求意見。8月29日至30日召開的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將條例(草案)在赤峰日報、赤峰人大網、赤峰市政府網上全文刊登,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向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書面徵求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條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到紅山區進行了調研,並考察了元上都遺址保護情況。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擬審議通過前,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意見,再次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向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最後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反饋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10月26日至27日召開的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依據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表決稿),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紅山區政府發布實施的紅山遺址群保護管理辦法、魏家窩鋪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和紅山遺址群、魏家窩鋪遺址巡查監測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檔案,借鑑了市外一些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和管理的主要制度規範。條例明確了保護對象和保護目的,規定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是保護的重要依據,並針對規劃容易被變更的實際問題,強調了變更的條件和程式,規定了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項目依法審批制度、保護工程報批制度、考古活動報批制度,規定了對文物本體保護狀況的監測制度、安全保護制度等。
(二)關於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和管理的體制。條例確立了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權責明確的分級管理體制。規定赤峰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領導,遺址所在地的紅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其所屬的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市、紅山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做好相關工作。此外,還規定了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
(三)關於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利用。合理利用是文物保護方針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歷史文化得以更好傳承的重要途徑。為此,條例專設一章,從建立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遺址出土文物展示、開設服務項目、發展相關文化產業等方面,對遺址群的利用作了規定。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依據上位法,針對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性行為,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11月29日,分組審查了《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和管理,傳承人類文明,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赤峰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赤峰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溝通研究。11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該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赤峰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和利用的”修改為“等”。
二、將條例第八條第六項中的“開展”修改為“組織開展”。
三、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紅山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紅山區人民政府”。
四、將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有關的服務項目”修改為“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服務項目”。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該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