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地方統計制度和統計改革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全區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彙編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牧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的普查及專項調查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服務業等全區國民經濟各行各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區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鎮街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負責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向區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負責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幹部培訓、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負責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統計資料庫系統。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日常運轉,負責組織檔案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機要、保衛、督察、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等管理工作;負責各項財務制度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機關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牧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的普查及專項調查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二)國民經濟綜合核算股。負責對全區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組織協調統計資料庫系統管理,整理編輯綜合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輿情監測、應對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統計科學研究工作。承擔全區地區生產總值等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編制全區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統計設計管理、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有關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股。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有關統計分析。
(四)工業與能源統計股。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能源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負責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的統計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有關統計分析。
(五)貿易外經統計股。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行業發展變化、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業業態與市場運行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有關統計分析。
(六)統計執法監督股。組織實施全區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辦理統計違法舉報和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完善統計信用制度。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法律事務,承擔機關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
(七)服務業與社會科技統計股。組織實施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網際網路經濟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和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組織開展文化產業統計和科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有關統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