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方面的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地方性財經政策的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出縣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預算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財政直接管轄的各部門、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和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及依法屬於縣級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