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贛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贛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障營運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贛州市
  • 【發布文號】:贛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 【發布日期】:2001-12-20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生效日期】2001-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贛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贛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2001-12-20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障營運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贛州市轄區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業務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交通管理部門是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下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業管理。
第四條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全市客運出租汽車實施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計畫;
(二)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制度;
(三)審批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的開業申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審批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的停(歇)業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核發《道路運輸證》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六)制發統一編號的客運出租汽車標誌牌;
(七)受理乘客舉報和投訴,查處違章;
(八)負責贛州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管理。
第五條縣(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縣(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的開(停、歇)業、購車、辦證申請等進行初審;
(二)負責本縣(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管理;
(三)受理乘客舉報和投訴,查處違章。
第六條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業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營運權

第七條申請開辦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持合法有效的證件,向縣(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批准,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贛州市市區申請開辦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持合法有效證件向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完善的企業章程,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能適應業務要求的管理人員、駕駛人員;
(三)除固定資產外,擁有不少於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四)用於營運的車輛不少於10輛;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營運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
對已經開業但尚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由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其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終止。
第九條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期組織計程車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做好企業穩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條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實行有期限的有償使用制度,並採取拍賣方式公開競買,具體辦法由市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取得營運權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核定的車型和數量購置了汽車的,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核發《道路運輸證》和出租汽車標誌牌。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統一辦理所屬車輛的稅務登記和保險手續。
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歸企業所有,未經市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第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停(歇)業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並註銷(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停(歇)業。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車號牌齊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統一車身顏色,統一噴印企業名稱和投訴電話號碼,統一出租標誌牌,統一車頂燈,統一計程計價器和待租標誌,統一票價,統一張貼公益活動宣傳品。
第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接受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發給《服務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過程中,必須做到儀表端莊、服飾整潔、禮貌待客、服務周到,嚴禁拉客、宰客、甩客,嚴格遵守治安和交通法規,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和《服務資格證》等證件。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每年由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定期審驗一次。
第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乘客或者中斷運輸;車內無乘客且無其他任務時,應當顯示空車待租標誌,有客即載。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對攜帶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人、醉酒的人、無人照顧的精神病人和在禁停路段要求乘車的人,有權拒載。
第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受租期間,應當按照乘客指定的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行駛,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繞道行駛。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應當在規定的場所按照規定的秩序排隊承運乘客。
第十九條禁止客運出租汽車異地經營客運業務。客運出租汽車跨越縣(市、區)轄區送達乘客後,在非車籍所在地顯示空車待租標誌或者承運乘客的,以異地經營論處(贛州市市區和贛縣縣城之間往返除外)。
確屬承運同一批次乘客跨越縣(市、區)轄區往返的,應當準許。
第四章 價格與票證

第二十條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不同車型、同程同價原則,會同市交通主管部門共同制訂,並根據運輸市場變化和全市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在受租期間,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渡費由租用者支付。
客運出租汽車跨越縣(市、區)轄區單程運送旅客的,加收50%空駛費(贛州市市區和贛縣縣城之間往返除外),往返運送旅客的不得收取空駛費。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打表計費,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交通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打表計費後,必須統一安裝計程計價器,並按照乘客實乘里程和規定收費標準收取價款,給付乘客相應價款的出租汽車專用客票;乘客對不使用計程計價器、不按照顯示費額收費或者不給予出租汽車專用客票的,有權拒付車費;客運出租汽車受租期間,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客票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監製;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發放,並接受地方稅務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規定,如實填報營運資料,報送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對客運出租企業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處理違章違紀行為。
道路運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兩人,應著裝整齊,統一穿制式服裝,持證上崗,做到文明執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止車輛運行,並依法查扣車輛;
(一)無《道路運輸證》、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或超越《道路運輸證》核定經營範圍的;
(二)《行駛證》與《道路運輸證》記載內容中,車主單位、車輛牌照、車輛類型不相一致的;
(三)拒絕依法檢查或不提供有效證件的。
第二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不安裝或者駕駛員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使用《服務資格證》或使用無效《服務資格證》從事出租客運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不按照本辦法懸掛、裝置有關標誌、標識的,處以200罰款。
第三十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票款後不給乘客車票或者給予的車票與票款不符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沒有正當理由拒載乘客或者中斷運輸,每次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同乘或者故意繞道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不在規定的場所、不按照規定的秩序排隊承運乘客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異地經營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所屬車輛違章現象嚴重的,對其嚴重違章車輛不予年度審驗,直至取消營運資格。對“只收費,不管理”的客運出租汽車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核減計程車營運指標,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及其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依法秉公辦事;對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起施行。原一九九三年贛州行署發布的《贛州地區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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