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職能
協會主要起搭建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橋樑,研究和解決會員提出的一些問題和意見,及時反映和上傳會員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組織同行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為會員提供信息、培訓、諮詢等服務,謀求南康家具產業整體推進和共同發展的作用。
(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政策和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辦好行業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檢測、開展行業評選和產品認證工作,推薦行業產品品牌和著名商標。
(四)加強區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配合辦好行業展覽會,為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獻計獻策。
(五)負責邀請外地專家、學者到我市進行講座,組織本會會員開展企業管理、技術培訓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聘請本會法律顧問一名,負責免費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向會員提供有償法律援助。
(七)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協會領導
第四屆
會長:羅海龍
常務副會長:溫世通、吳族寧、廖忠喧、陳賢來、俞軍
秘書長:楊劍
第三屆
南康區家具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單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全稱為“南康市家具協會”。
第二條南康市家具協會由南康市家具及配套產品企業自願組成。協會主要起搭建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橋樑,研究和解決會員提出的一些問題和意見,及時反映和上傳會員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組織同行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為會員提供信息、培訓、諮詢等服務,謀求南康家具產業整體推進和共同發展的作用。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團結和帶領本市家具及配套產品企業,不斷增強其產品設計、製造能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指導和幫助企業進一步轉變觀念,增強素質,取得更好經濟效益,引導和推動企業上檔次、上質量、創品牌,促進全市家具產業做大做強,為南康經濟的蓬勃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南康市家具產業促進局,並接受
南康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科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南康市家具產業促進局辦公樓三樓。
第二章職能
第六條本會的職能:
(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政策和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辦好行業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檢測、開展行業評選和產品認證工作,推薦行業產品品牌和著名商標。
(四)加強市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配合辦好行業展覽會,為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獻計獻策。
(五)負責邀請外地專家、學者到我市進行講座,組織本會會員開展企業管理、技術培訓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聘請本會法律顧問一名,負責免費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向會員提供有償法律援助。
(七)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向本會要求、組織有關會員對本單位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等方面的指導。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研究會撰寫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長單位每年資助20000元;執行會長單位每年資助15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資助10000;常務理事單位每年資助5000元;理事單位每年資助2000元;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600元;資助費和會費每年11月底之前自覺交清,否則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法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設立名譽會長。凡不再擔任會長、副會長職務的或對協會有重大貢獻的領導、社會名流可聘為名譽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
(四)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及會員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下列項目:
(一)用於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以本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二)依據國家法規設立的行業基金會的基金費用支出;
(三)本會舉辦的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活動;
(四)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獎金、勞保及差旅費等項開支;
(五)本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以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的開支;
(六)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八)與本會有關的其他正當開支。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職數及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榮譽
2011年榮獲中國家具產業集群突出貢獻獎;
2014年度江西省家具行業優秀協會
2013年度江西省家具行業優秀行業協會
2014年中國家具總評榜獲評中國家具行業年度傑出貢獻獎
2011年江西省家具行業“突出貢獻單位”
2011年第五屆中國家具行業年度總評榜傳媒大獎中國家具行業最佳服務機構獎;
南康市先進基層黨(總)支部;
南康市全市宣傳思想工作先進單位;
2013年南康市慶五一羽毛球賽團體第一名;
2013年被明珠集團評為“十佳合作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