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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贛南茶油地標產品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生產的油茶籽油,且生產加工工藝和質量符合《地理標誌產品 贛南茶油》標準。
第三條 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範圍為《公告》批准的範圍,即贛州市行政管轄區域內。
第四條 使用贛南茶油地標產品專用標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五條 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旅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辦、贛南科學院、市油茶產業協會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的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贛南茶油地標辦),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與市油茶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一)市工信局:負責支持茶油加工企業圍繞綠色製造、智慧型製造開展技術改造,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提升產品質量、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推動茶油加工企業轉型升級。
(二)市科技局:負責支持贛南茶油加工工藝和生產技術研發工作,加強油茶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三)市財政局:負責保障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和贛南茶油品牌建設的工作經費。
(四)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發展油茶產業的巨觀國土空間規劃。
(五)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扶持、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導其參與贛南油茶產業發展。
(六)市林業局:負責制訂贛南油茶產業發展規劃,推進油茶種植與管理;開展油茶種植技術培訓,引導經營者按照綠色、有機的要求使用有機肥料和無公害農藥,並加強油茶鮮果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茶油產品原料的品質和安全;聯繫支持贛州市油茶產業協會開展相關工作。
(七)市商務局:負責幫助贛南茶油企業產品申報“江西老字號”,支持相關贛南油茶企業“走出去”參加各類展示展銷活動,積極在各大電商平台開展網路行銷活動,引導各縣(市、區)大型綜合批發市場銷售贛南茶油。
(八)市文廣新旅局:負責將贛南茶油納入旅遊商品予以推廣行銷,並加大贛南茶油旅遊商品的宣傳,提升贛南茶油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九)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和初審專用標誌使用申請(具體工作委託贛南茶油地標辦負責);建立健全贛南茶油及製品地方質量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指導和督促茶油生產企業嚴格按法定要求組織生產;規範贛南茶油地標產品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假冒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等違法行為。
(十)市金融辦:負責協調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油茶產業信貸支持工作,支持郵儲銀行、農業銀行、農商銀行等銀行進一步推廣“油茶貸”產品。
(十一)贛南科學院:負責油茶良種的培育和推廣,建立油茶良種繁育基地。
(十二)市油茶產業協會:組織制訂實施市油茶產業協會會員行業規範,組織協調相關企業參加各種茶油展示展銷活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專用標誌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六條 贛南茶油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專用標誌應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申請材料徑送贛南茶油地標辦)。
第七條 贛南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按照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生產工藝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誌產品 贛南茶油》質量技術要求;
(三)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按相關規定建立產品質量檔案,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八條 專用標誌申請使用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贛南茶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產品原材料生產地證明(鄉村或林業部門等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省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省市場監管部門選定的具有油茶產品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以《地理標誌產品 贛南茶油》地方標準為依據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五)包含產品符合專用標誌使用條件及合法合規合理使用專用標誌的承諾書;
(六)生產者第一次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需提供生產技術規範;
(七)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油茶種植企業,可以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委託加工,提供委託加工協定,並提供以上相關材料,可以申請使用專用標誌。
第九條 贛南茶油地標辦在收到專用標誌的使用申請材料後,對生產單位申請條件和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查驗。初審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報省市場監管局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核准、註冊登記、公告後,申請人方可使用專用標誌。審查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專用標誌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使用專用標誌必須採用“母子商標”模式使用贛南茶油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贛南茶油為母商標,企業註冊商標為子商標。證明商標圖案、專用標誌圖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印在包裝左上方,包裝中間印刷母商標“贛南茶油”,字型為行楷字型,子商標印在右上方,其圖案字型要小於母商標。包裝印刷的主體布局由贛南茶油地標辦提供統一規範的設計文本。
第十一條 專用標誌可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籤或包裝物上,也可在產品或包裝物上加貼或吊掛防偽的專用標誌,或應申請使用者的要求及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籤或包裝物上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委託贛南茶油地標辦對專用標誌的印刷進行監督管理,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承擔印刷任務的單位應經贛南茶油地標辦備案後方可印刷。加貼或吊掛用的防偽專用標誌由贛南茶油地標辦統一印製核准發放,並做好發放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專用標誌使用者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贛南茶油地標辦申報下年度專用標誌使用計畫和報告本年度專用標誌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生產、銷售、原材料收購等台賬。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五章 保護與監督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專用標誌產品的生產工藝、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贛南茶油地標辦負責建立專用標誌的使用工作檯賬、溯源機制。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贛南茶油地標產品列入地方監督抽查目錄,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抽查。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及專用標誌使用等內容。
第十六條 引導、鼓勵生產加工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的企業進行認證,提高產品附加值、促進產業升級。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使用和偽造專用標誌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專用標誌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專用標誌產品的;
(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八條 專用標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取消其使用專用標誌資格,並逐級報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註銷其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贛南茶油地方標準的;
(三)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
(四)企業終止的。
第十九條 從事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贛南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19〕9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贛南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贛南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9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贛南茶油地理標誌產品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贛南茶油地標產品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生產的油茶籽油,且生產加工工藝和質量符合《地理標誌產品 贛南茶油》標準。
二、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1.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範圍為《關於批准對贛南茶油等產品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2016年第9號)批准的範圍,即贛州市行政管轄區域內。
2.使用贛南茶油地標產品專用標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贛南茶油地標產品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專用標誌申請及受理流程
贛南茶油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專用標誌應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申請材料徑送贛南茶油地標辦),贛南茶油地標辦對生產單位申請條件和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報省市場監管局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核准、註冊登記、公告後,申請人方可使用專用標誌。
四、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符合的條件
1.已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按照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生產工藝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誌產品 贛南茶油》質量技術要求;
3.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按相關規定建立產品質量檔案,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五、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提交的材料
1.贛南茶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產品原材料生產地證明(鄉村或林業部門等單位出具的證明);
4.省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省市場監管部門選定的具有油茶產品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以《地理標誌產品 贛南茶油》地方標準為依據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5.包含產品符合專用標誌使用條件及合法合規合理使用專用標誌的承諾書;
6.生產者第一次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需提供生產技術規範;
7.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油茶種植企業,可以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委託加工,提供委託加工協定,並提供以上相關材料,可以申請使用專用標誌。
六、專用標誌的使用方式
專用標誌必須採用“母子商標”模式使用贛南茶油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贛南茶油為母商標,企業註冊商標為子商標。在產品包裝上同時印刷證明商標圖案、專用標誌圖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七、有下列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使用和偽造專用標誌的;
2.轉讓、出租、出借專用標誌的;
3.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專用標誌產品的;
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贛南茶油地標產品的;
5.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八、專用標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取消其專用標誌使用資格
1.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
2.產品質量不符合贛南茶油地方標準的;
3.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
4. 企業終止的。